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3033910 上传时间:2023-03-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规范校内水电收费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秩序,加强水电费回收,节约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学校水电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各有关用户用水用电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收费价格、收费范围和水电费回收等具体工作,有权对违规用水用电的用户进行处罚。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水电费的结算部门,负责按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核定的水电费回收对象、用量、价格、金额等收取水电费。第二章水电收费管理第四条水电费的收费范围为使用我校水、电的各单位及个人,具

2、体如下:(一)青年教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用水、用电。(二)学生公寓学生超过水电补贴以外的用水、用电。(三)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校外企业用水、用电。(四)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五)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及设备安装的用水、用电。(六)其它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用水、用电。(七)物业公司在校内进行保洁、维修、值班的免收水电费。(A)学校研究同意予以减免的除外。第五条各项水电收费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制度,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水电费专用收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第六条水电费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

3、、挪用和坐支。各项水电费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到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另做他用。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青年教职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住户信息,新安排或调整人员住宿必须书面通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第八条学校水电费收费的抄表、制表、开票、收取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且整项工作不得为同一人。第九条水电回收计量表具须每月定期抄取一次,制表人员根据抄表数据进行分类分项统计报表,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再报分管处长审批。水电收费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逐步实现转账或扫码支付。第十条使用学校水电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维修、基建、安装的各用户在首次用水用电前必须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签订学院水电供用协议(详见附

4、件1)。第十一条除特殊原因外,属于水电收费范围的均应装表计量。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校内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但更换表具的费用由各自场所负责。其他用户表具由学校负责提供,表具费用由用户承担,并自行负责安装、管理、更换。第十二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须加强计量表具的监管,水电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电表应进行铅封,定期巡查,防止窃水窃电。第十三条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用户,应及时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上报,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第十四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参照市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水电

5、费收费标准,按使用性质分为师生付费的用水用电、生活服务用水用电、特种(基建)用水用电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o如遇供电、供水部门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根据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一)师生付费的用水用电:1、教职工宿舍、住宅用水用电;2、学生公寓超定额用电;(二)生活服务用水用电:1、食堂、浴池经营用水用电;2、为师生提供开水、洗衣、吹风机、通讯、新能源车充电等基础服务的设施设备用水用电。3、利用校内房屋进行生产、营商等经营性的用水用电(包含:超市、快递、理发店、培训机构、文印、书店、咖啡店、通讯营业厅、各门面房等)。4、基建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区用水用电。5、校内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S)

6、特种(基建)用水用电:包含基建工程、维修改变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用水用电。(四)经学校研究同意减免的按照减免标准收费。(五)因工期短、施工面分散,设备安装或部分维修改变工程无法装表计量的,维修改变工程按照工程决算的5%o收取,设备安装按照合同价的2%。收取。第十五条各类水电费回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一)学生公寓(宿舍)的用水用电,除学校补贴的用水用电额度外,均由学生通过“一卡通”系统购电,不得采取现金购电。(二)教职工宿舍、住宅的用水用电,在职教师水电费由财务处按水电管理部门报送的数据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新进或退休教职工,或房屋已经出售的等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每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通知其现场缴

7、纳。(三)各类经营性用水用电实行按月缴费,根据使用性质不同由水电管理部门确定当月应缴水电费用,采取直接向学校转账和现场收取两种方式。(四)基建工程、维修改变工程用水用电由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学院基建用水、用电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当月实用量(附件3),按进度款分批扣除或在项目决算款中一次性扣除。未装表计量的维修改变工程及设备安装项目的水电费由学校职能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扣除。(五)教职工住房调整或调离,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先到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结清水电费。第三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用户在接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须在15日内足额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每天按其欠费额的2%。加收滞

8、纳金,超过30日仍未交费的,学校可以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交费后再重新供水供电,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第十七条水电管理人员经核查用户确有窃水、窃电事实的,有权当场制止并中止对其供水、供电。窃水、窃电单位(个体)应按三倍数额补交所窃费用,水电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同时给予IOOO至5000元罚款。对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水电收费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凡属于水电费收费范围的,水电费收取须参照本文件执行,未经学校研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确定水电费收费标准或私自进行减免。第二十条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