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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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工业项目标准供地,拿地即可开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要求,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一、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县工业项目政策优势,积极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探索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2023年,启动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采用“标准地”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不少于1宗。2022年,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宗数比例30%以上;2023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

2、用地“标准地”供应。二、改革原则(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二)坚持亩产论英雄。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改革提速度。开展区域评估、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逐宗地制定“标准地”指标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三、改革任务(一)实施区域评估。由经开区管委会按“标准地”改

3、革要求,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将相关建设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9月。(二)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定发布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同时,制定工业项目建筑设计导则,对工业项目建筑风貌设计、规划设计等予以明确。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三)逐宗地构建“标准地”指标。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时,应

4、明确出让地块的“标准地”指标具体值,将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发布。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标准地”的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四)推进“标准地”与容缺预审、多审合一等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联动。将重点区域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纳入容缺预审、多审合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内容,缩短审批时限。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五)推进“标准地”全流程监管机制。探

5、索建立无缝衔接的“标准地”全流程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六)建立“标准地”标准化工作流程。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经合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四、工作保障(一)加强

6、组织领导。成立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工业领导任组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县级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按照县级各单位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牵头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解决推进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牵头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制度体系,根据县级各单位职能职责,落实改革工作责任,形成改革合力,为全面推行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提供制度保障。(三)强化工作指导。各单位要主动作为,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制度政策等相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推动审批改革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达产复核验收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登记发证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县经合局负责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编制环评报告、督促企业建设等工作;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做好经费保障、达产验收、税收标准制定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四)严格督促检查。县政府办要定期组织对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消极应付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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