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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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专题会议质量和效率,推动科学、规范、高效决策,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分管(协助)政府工作的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县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县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第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研究决定县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工作推进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有关问题;研究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第五条县政

2、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第六条会议材料要客观准确、简明扼要。需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第七条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第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草拟,原则上在会议召开次日按程序审核送签。第九条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第十条纪要印送县长、相关县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协调副主任及议题中明确需办理工作事项的单位。第十一条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股负责督查督办。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由协调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负责督查督办;属县政府重大工作安排的,可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股牵头组织督查。第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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