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 R换乘中心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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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 PPP特许经营协议 中国 重庆 二一五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1第1条 定义和解释2第二章 项目范围3第2条 项目范围3第三章 甲方权利义务3第3条 甲方权利义务3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4第4条 乙方权利义务4第五章 项目前期5第5条 前期工作移交5第6条 勘察5第7条 设计6第8条 建设用地6第9条 征收7第10条 其他前期工作7第六章 项目建设7第11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7第12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8第13条 工程进度8第14条 工程投资9第15条 重大设计变更处理9第16条 文明施工10第17条 交通与环

2、境影响10第18条 竣工验收11第七章 特许经营11第19条 项目特许11第20条 特许收益12第21条 特许期限13第22条 项目维护13第23条 经营保障14第24条 特许期的履约担保14第八章 项目移交14第25条 项目移交14第26条 移交后的质保16第27条 移交费用17第28条 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17第29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17第九章 财务管理17第30条 财务管理17第十章 保险18第31条 保险要求18第32条 建设期保险18第33条 特许期保险18第34条 社会保险19第十一章 临时接管19第35条 甲方接管权19第十二章 特殊事件20第36条 不可抗力20第37条 政府

3、行为与法律变更21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21第38条 合同的变更21第39条 合同的解除21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22第40条 违约责任22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22第41条 争议的解决22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22第42条 适用法律22第43条 保密和廉政条款22第44条 特别说明23第45条 其他事项23第46条 合同生效23第47条 协议份数23第48条 协议附件24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与 (社会资本方)于2015年 月 日签订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PPP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乙方作为履行该协议的项目公司,就甲方授权予乙方关于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

4、中心项目特许经营权事宜,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1) 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和有关确认书、会议纪要;(2) 本协议;(3) 框架协议及其附件;(4) 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次序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优先。3. 乙方承诺:保证自觉接受框架协议中相关内容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移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 甲方承诺:保证按照本协议和框架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

5、支持和协助;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合法地成为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的执行主体和法人单位。5.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特许期三个阶段。其中:准备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的期间;建设期:24个月,其中从本项目开工日起至特许经营基准日起,其中主体结构工程建设期为8个月。特许期:30年,指从经营基准日起至本项目特许期最后一日止。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第1条 定义和解释1.01 定义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 本协议本协议指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PPP特许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文件、附件等。(2) 本项目

6、(3) 指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分为主体结构工程及其余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指本项目主体柱网及相联楼板工程项目,其余工程指本项目除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授权乙方的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的权利。(4) 附属经营设施指经规划批准,乙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建设的除停车场以外,可供乙方依法用于配套经营的建筑物部分及附属设施。(5) 附属设施指为保护、维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维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6) 社会资本方指 。(7) 土地使用权指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项目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8) 相关资产指乙方取得的项目地上建筑物,以及项目因施工、经营和维护而形成的机械、设备、库存、植被等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9) 公共设施指诸如供水、燃气、电力、排水、排污和通讯等设施设备。(10) 回购若无特殊说明,指甲方按框架协议 第29条约定的条件进行的资产回购。1.02 本协议对相关术语、解释规则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框架协议的约定为准。第二章 项目范围第2条 项目范围2.01 基本概况本项目位于东水门大桥东引道北侧,武夷滨江规划用地南侧,东临涂山路和内环快速,西临南滨路和龙门浩历史保护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P+R内部连接道及项目内公共停车场和附属经营设施。本项目拟建停车位约50

8、0个,总建筑规模约30000平方米,车库规模约20000平方米,附属经营设施约4000平方米,具体规模及各项指标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为准。2.02 本项目实施范围和基本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见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2.03 具体范围和标准最终以通过行政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第三章 甲方权利义务第3条 甲方权利义务3.0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进度、质量、安全、经营、维护、移交等进行检验、检查、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

9、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甲方如发现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重庆市的规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协议不相符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2) 若甲方发现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合格或者不能良好履行相关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须予以服从,更换的相关人员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和认可。(3) 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等专项报告。(4) 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关联协议的约定没收或兑付乙方或社会资本方提交或交纳的建设履约保函、经营履约保函/经营保证金、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等。(5) 若乙方或社会资本方出现重大违约,项目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甲

10、方有无条件临时接管权,乙方或社会资本方应无条件配合。(6) 框架协议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3.02 甲方义务(1) 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的义务。(2) 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或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力(利)。(3) 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经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4) 督促轨道实施单位及时提供轨道设计参数及相关资料。(5) 完成所必须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 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第4条 乙方权利义务4.01 乙方权利(1) 获得特许经营权及相应的收益;(2) 依法利用

11、项目收益权进行融资的权利,但须满足框架协议13.03条、19.02条的要求。4.02 乙方义务(1) 乙方作为本项目法人,负责本协议所指本项目的实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移交等工作。(2)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 乙方应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对项

12、目范围内涉及管网迁改的,乙方应履行相应配合义务。若项目开工时相关单位仍未完成迁改工作的,乙方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因保护不当产生的相关责任。(5) 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持续处于良好状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6) 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单位。(7) 乙方应在其因本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本协议或关联协议被解除或终止,项目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8)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9) 乙方应将下列资料形成后14日内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甲方或其

13、指定的第三方机构:(i)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类合同;(ii) 涉及收益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协议;(iii) 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协议、合同;(iv) 与维护管理承包或委托管理有关的重大协议、合同;(v) 乙方董事会决议资料;(vi) 本项目的年度建设和维护计划;(vii) 其他甲方需要的重要资料和文件等。(10) 法律及法规及框架协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项目前期第5条 前期工作移交5.01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相关专项论证及勘察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费用见附件 2。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

14、乙方。5.02 乙方继受相关委托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并接收移交的上述相关资料,乙方承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甲方已支付部分,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甲方未支付部分,由乙方支付给上述受托单位。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应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第6条 勘察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勘察,本协议签订后,承继甲方的权利义务,并与受托单位完善委托手续,支付相关费用。第7条 设计7.01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本协议签订后,承继甲方的权利义务,并与受托单位完善委托手续,支付相关费用。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应满足国家及重

15、庆市相关规范要求,且应满足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项目PPP招标文件所附重庆市南岸区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仅作为参考,乙方可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但不得低于本协议2.01所述的功能要求和2.03所述的设计标准。本项目实际实施范围及设计标准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为准。 7.02 设计风险与分配(1)政府方承担风险范围仅限于以下方面:(i)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范围扩大、功能增加,且导致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ii)在本项目PPP招标开标后,因国家或重庆市地方标准提高导致的

16、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2)乙方承担风险范围(i)因本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一切风险;(ii)非政府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化,包括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等;(iii)其他可能的风险。第8条 建设用地8.01 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负责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兑付乙方或社会资本的提供的相应时期的保函,直至解除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回购本项目。8.02 施工临时用地因工程建设需临时占用其他用地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甲方协助乙方办理。8.03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因公共利益

17、需要,需占用本项目用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占地费用。因此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和经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9条 征收9.01 征收范围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等的征收。9.02 征收费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9.03 征收进度政府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组织计划开展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第10条 其他前期工作10.01 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0.02 工程监理乙方应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依法选择本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具有与本项目类别和规模相应的资质及类似的工程监理经验。第六章 项目建设第11条 施

18、工前准备工作11.01 乙方应与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但对投标文件中已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更换的,乙方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法定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11.02 乙方在项目开工前向甲方报送包含总工期、关键线路、关键节点等内容的项目总体计划安排。11.03 乙方负责办理完成规划、国土、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环评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甲方予以协助。11.04 乙方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包括施工进场道路的建设、施工用电用水的申请及安装

19、和场地平整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只负责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拆除,不负责平场和清理被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11.05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第12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12.01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人员、财产安全。12.02 在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质量及安全控制措施等专项报告。乙方应无条件配合。12.03 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义务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应在规定

20、的时间内整改,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整改合格,甲方有权兑付建设履约保函,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12.04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第13条 工程进度13.01 进度要求乙方应根据总体计划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甲方。13.02 开工日期乙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在2017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其中,主体结构工程作业面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无偿移交东水门大桥南立交的施工单位。每延迟一日,按每日5万元向甲

21、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6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兑付建设履约保函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乙方应根据上述确定的开工日期督促监理单位、承包人及相关单位进场施工建设。乙方自上述开工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始施工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惩罚;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解除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兑付建设履约保函。 13.03 延期(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项目建设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建设期:(i) 甲方违反本协议;(ii)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项目范围变动;(iii)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影响工期的;(iv)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而导致工期延误

22、的;(v) 发生不可抗力。(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i)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申请要求延期,且应说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ii)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特许经营基准日己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少。(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4)决定延期期限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协议第12.03(1)、(2)款规定所发出的通知后15日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建设期进行延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5)延期责任(i)乙方不得因与甲方关于延误的争议

23、而停止施工、减缓施工。(ii)除非本协议及关联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iii)因甲方原因造成运营基准日延误的,甲方应相应顺延乙方建设期。第14条 工程投资14.01 乙方应根据项目总体计划安排编制投资进度计划,并报送甲方。14.0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14.03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相关费用。14.04 乙方和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建设成本,严格控制本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以虚增成本、降低利润等方式变相偷漏税或转移资产。第15条 重大设计变更处理15.01 乙方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

24、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可提出设计变更,但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应报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设计、建设责任,也不代表工期或建设期的当然延长。15.02 在建设期的任何时候,甲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对己批准的设计文件提出变更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因此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甲方应给予合理补偿。第16条 文明施工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和承担相关费用:(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

25、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3)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4)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第17条 交通与环境影响乙方应做好现场交通与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费用:(1) 乙方负责协调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协调市政部门办理占道挖掘手续。(2) 乙方应协调市轨道集团做好相应协调、保护措施。(3)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地质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出现地质滑坡、路面坍塌等现象。(4)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5)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做好与相关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等的协调和配

26、合工作,因乙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赔偿或延误工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文物等,责任由乙方承担。(7) 乙方负责施工邻近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8) 乙方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公共设施和管线进行保护、迁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18条 竣工验收18.01 乙方应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或分部验收。18.02 竣工验收时间 乙方

27、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将作业面无偿移交给东水门大桥南立交工程施工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通过整个竣工验收,并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项目的全部验收手续。18.03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8.04 竣工验收通过后90日内,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副本。18.05 各部分竣工验收延迟的违约责任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验收延迟,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延迟的,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章 特许经

28、营 第19条 项目特许19.0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实际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质量控制、工程结算与支付、工程维护、保养、运营、项目移交等工作内容。19.02 在乙方和社会资本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权为经营本项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19.03 在特许经期内,乙方应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物有所值”的服务。19.04 在特许经营开始前6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方案、手册等相关资料。运营方案应包括运营目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交通事

29、故处理预案、车库消防应急保障预案、车库车辆拥堵疏散应急保障预案、车库停电保障预案、车库防汛服务预案等预案。19.05 鉴于本项目系相关道路的连接通道,故应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且在进入本项目计费区域内起15分钟内不得计收费用。第20条 特许收益20.01 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及关联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在项目特许期内,乙方有权获得以下收益:(1) 停车场经营收入;(2) 本项目规定区域内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收入、商业租赁经营收入等。(3) 可能获得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公共停车场相关文件规定的补贴。20.02 停车场停车收费收益应依据价格法、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南岸区现行

30、有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相关部门核准的价格进行经营收费,若规定和标准发生变化,则依据新的规定执行。若规定和标准发生变化,则依据新的规定执行。20.03 商业经营收益本项目附属经营设施由乙方自主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益。20.04 广告收益乙方在符合重庆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前提下,有权按市场价获取本项目线区域内的广告收益。20.05 政府补贴若根据相关标准,本项目获得了相关政府补贴,则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协调南岸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进度向乙方支付补贴款项:(1) 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南岸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支付政府补贴金额的50%;(2) 本项目特许经营基准日60日内,由南岸区政府财

31、政主管部门支付政府补贴金额的 50%;20.06 收益权质押乙方有权通过质押等方式利用本项目经营收益权进行项目融资,但期限不得超过特许期限。经营收益权质押应经甲方同意。20.07 收益权转让本项目的收益权与维护管理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收益权不允许转让。第21条 特许期限21.01 特许期限为30年,从特许经营基准日起至本项目特许期最后一日止。21.02 发生以下情形,特许期终止:(1) 特许期限届满;(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从而导致经营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许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协议;(4)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5)

32、 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及其他情形。第22条 项目维护22.01 维护范围(1)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照明、灯饰、通风、排水、管廊、监控、消防、交通等为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设施设备。22.02 维护内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进行检测、检查、维修、养护等。乙方应在特许经营基准日30日前向甲方提供运营方案、手册等相关资料。22.03 维护单位资质要求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本项目的维护管理。22.04 维护期限及标准对本项目的维护期限为30年,自特许经营基准日开始计算。乙方应确保项目在维护期限内持续达到如下维护标准:22.05 维护费用与风险

33、乙方承担本项目特许期间的全部维护费用和风险。22.06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维护管养义务或未达到维护管养标准,在甲方或相关部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甲方兑付经营履约保函予以代付;(2)因乙方未履行或履行维护管养义务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因乙方未履行或履行维护管养义务不当,造成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并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兑付经营履约保函。第23条 经营保障23.01 乙方应保障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关闭本项目的运营。确因维护管养需要关闭通行的,须提前报甲方及相关部门批准。2

34、3.02 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本项目范围的交通管理。第24条 特许期的履约担保24.01 特许期的履约担保(1) 从特许经营期基准日开始,在每年的6月30日前,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一份担保期限为一年的见索即付的特许期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项目公司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上一年平均月运营收入。(2) 担保范围:本协议约定的特许期间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3) 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经营履约保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若超过期限仍不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4) 经营履约保函被全部或部分兑付,乙方应在兑付后15日内恢复到原金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

35、定期限内提供,若超过期限仍不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第八章 项目移交第25条 项目移交25.01 乙方应在特许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经营和维护状态将本项目及附属经营设施、附属设施、相关资产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主体。25.02 移交范围及内容(1)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项目资产(含相关权利凭证);(2) 与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3) 与项目经营和维护必须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乙方专有的除外);(4) 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无偿移交12个月内正常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5) 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25.03 移交程序

36、(1) 移交委员会特许期结束12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2) 移交步骤(i) 在距特许期满前2年内,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决定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不再签订超出特许期的商业合同。(ii) 在距特许期满12个月前,成立移交委员会。(iii) 在距特许期满12个月前,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审计。(iv) 在距特许期满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v) 在距特许期满前6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

37、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vi) 在距特许期满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以及向甲方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vii) 在距特许期满3个月前,乙方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viii) 在距特许期满6个月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接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距特许期满3个月前,甲方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乙方安排的经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以利正常移交。(ix) 经双方签订移交报告后,移交正式生效。25.04 移交标准(1) 移交前的检测在距特许期满前6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

38、属设施进行检测。乙方有责任使检测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2) 移交前的整改(i)经检测,如果检测参数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乙方有义务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修复,使其达到相关规范和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ii)未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修复工作或整改修复工作未达到检测标准的,甲方将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移交保证金。此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修复,整改修复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3) 移交前的清算(i)甲方不承担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及特许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ii)移交时,乙方和社会资本方应解

39、除和清偿完毕已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因本项目建设、经营、维护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或权利负担。第26条 移交后的质保26.01 质量保证期(1) 本项目移交质量保证期为移交完毕后的12个月。(2) 在移交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承担全部工程质量、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及相关费用(因移交接收单位维护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应在收到维修通知15日内维修。未能按时按标准维修的,甲方可使用移交保证金或兑付移交保函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用告知乙方由其无条件承担。26.02 移交担保(1) 特许期届满当年的前6个月,乙方应提供2000万元作为移交保证金或同等金额

40、银行保函作为移交担保。乙方如未按期提供前述保函或保证金,甲方有权直接兑付运营履约保函或没收运营保证金,并提前解除本协议,收回特许经权,并不给予任何赔(补)偿。(2)移交担保的期限担保期限为12个月,即移交完毕后的第12个月完毕止。(3)移交担保的范围乙方在移交期间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移交风险的控制、移交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的维护、资料移交等责任,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兑付移交保函作为违约金或支付相关费用。(4)移交担保的退还移交担保自双方移交完毕后30日内,由甲方退还移交保函或保证金金额的50%给乙方。剩余50%金额的保函或保证金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费用,则全额无息退还。第27

41、条 移交费用27.01 因移交项目而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27.0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不能正常移交或移交时间延长、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第28条 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28.01 乙方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28.02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移交前的过错或违约所致。第29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29.01 若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时移交,则甲方有权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移交保证金,并按每日10万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9.02 若在移交期间,乙方未尽到经营、

42、维护等义务,甲方有权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移交保证金,并另外自行委托其他方进行维护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章 财务管理第30条 财务管理 30.01 乙方应在每年的4月1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由南岸区财政审计入库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30.02 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在不妨碍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时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将其处理结果报告甲方。30.03 若乙方未按时提交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兑付相应的银行保函、直至解除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回购本项目。第十章 保险第31条 保险要求31.01

43、 乙方应在充分评估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后,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期间和特许期间的保险。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第32条 建设期保险32.01 乙方应以乙方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32.02 乙方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为完成本项目而雇佣的全部人员足额购买保险,保险险种包含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2) 工伤保险。32.0332.04 在本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完成上述保险的购买,

44、若未购买足额保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包人未购买保险的人员进场施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和承包人承担。第33条 特许期保险33.01 乙方在特许期内应为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购买足额财产险。33.02 依法购买第三者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33.03 在特许经营基准日前,乙方应完成上述保险的购买。若未购买足额保险,区政府有权拒绝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第34条 社会保险 乙方自成立之日起,应合法规范运营公司,依法录用劳动者,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劳动者缴存社会保险,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章 临时接管第35条 甲方接管权35.01 接管条件乙方出

45、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临时接管或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移交等相关工作,以便本项目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1) 乙方书面放弃本协议内容的履行或部分履行;(2) 乙方被证明或视为无能力继续履行合作期间的主要义务的,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3) 出现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35.02 甲方接管(1)乙方的配合义务甲方接管后,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2)接管期间的权利义务甲方行使接管权不应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也不应视为免除了乙方的义务或违约责任,临时接管期间各方

46、的权利义务不变。(4)接管费用除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有特殊约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直接从履约保函中兑付相应金额的款项或者从应支付的经营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并支付给相关单位。(5)接管退出(i)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甲方同意的;(ii)乙方在指定的期限证明已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充足证据的;(iii)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情形已解除或消失的。第十二章 特殊事件第36条 不可抗力36.01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1) 火灾、地震、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2) 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社会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等社会行为;36.02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3) 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4) 委托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5)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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