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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漏统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县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统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统计调查工作,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原则,负责本行业系统的统计调查工作,督促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实现应统尽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漏统是指有以下之一情形:(一)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后未及时申报入库的;(二)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及个体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未及时
2、申报入库的;(三)统计调查对象瞒报统计数据的;(四)其它被依法认定为统计漏统的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统计漏统,应当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园区、景区)责任:(一)企业应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机构而未注册造成无法及时入库的;(二)项目开工建设或企业投产经营后符合入库条件而未及时组织申报入库的;(三)其它手续不完备且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企业)无法及时入库的;(四)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瞒报统计数据,或发现企业瞒报统计数据未及时向统计部门报告的;(五)其它因主管部门(园区、景区)的原因造成统计漏统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统计漏统,应当追究统计部门的责任:(一)未一次性告之主管部门和企业申报入库所
3、需资料以及申报流程的;(二)企业申报入库资料不完善未及时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的;(三)企业符合申报入库条件而未及时受理并上报审批的;(四)发现企业瞒报统计数据未及时查处的;(五)其它因统计部门的原因造成统计漏统的情形。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或统计机构认为可能存在统计漏统时,由县政府督查室启动责任调查认定程序,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七条县政府督查室在调查结束后形成初步责任认定意见,并反馈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县政府督查室结合其陈述意见,形成最终责任认定结论,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问责。第八条将统计漏统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级相关部门(园区、景区)的年终目标考核(2017年实行倒扣分),由县目标办会同县统计局负责考核。第九条有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以下问责形式:(一)造成统计漏统影响较小的,由县政府分管统计的县领导约谈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造成统计漏统的项目(企业)在第二个统计期限内仍未完成入统或造成统计漏统影响较大的,扣减责任单位目标分3分,以此类推,在以后每一个统计期限内未完成入统的扣减责任单位目标分3分;(三)造成统计漏统情节严重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