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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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各系部学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系部学生就业管理与就业指导体系的建设,提高我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年度就业工作结束后,学院对在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系部、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中成绩不好,就业率低的系部、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惩处。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奖项设置(一)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二)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三)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第四条评奖条件(一)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1

2、、工作业绩突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90%以上(含90%)且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中没有发生管理事故;2、本学年度毕业生文明离校期间,毕业生没有出现重大违纪事件;3、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评估考核中资料详实充分,学生就业工作评估考核80分以上(含80分)。(二)初次就业率系(部)进步奖1、本学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比上一学年度提高3%以上(含3%)且在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中没有发生管理事故;2、本学年度毕业生文明离校期间,毕业生没有出现重大违纪事件;3、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评估考核中资料详实充分。(S)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

3、精神,在本学年度的学生就业工作中没有出现管理事故;3、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4、所在系(部)获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或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5、关心学生,热情服务,团结同志,作风正派;6、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成绩显著。第五条评奖办法(一)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标准对各系(部)进行考核,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评奖条件的系(部),按就业工作考核的得分高低,评出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三名,如考核分数相同,则按本学年度初次就业率高低排名。(二)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评奖条件的系(部),按就

4、业工作考核得分高低,评出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一名,如考核分数相同,按本学年度初次就业率高低排名。已获得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的系(部)不再参加此奖项的评比。(S)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1、本学年度获得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及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的系(部)可从就业工作人员中推荐1名人选。2、其他系(部)、职能部门也可从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老师中推荐1名人选。第六条奖励办法(一)荣获“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的系(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荣获“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的系(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S)荣获“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5、奖”的教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第七条评奖程序各系(部)在学院公布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结果3天内,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相关先进材料,“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人选名单及相关先进材料,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和“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学生就业工作优秀系(部)奖”、“初次就业率进步系(部)奖”、“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获奖名单,并报学院批准。第三章惩处第八条学院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及招生就业办公室的相关从事就业工作人员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第九条系(部)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的平均就业率,各系(部)主任、书记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第十条连续两年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在安排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时,核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第十一条连续三年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建议停止该专业招生。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初次就业率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三条系(部)就业工作奖金50%用于本系(部)学生就业工作,50%用于奖励就业相关人员。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布面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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