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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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

2、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分户;(三)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等手续;(四)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五)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

3、赁手续;(六)颁发和换发营业证照。第六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型、楼层及产权调换顺序等相关事项,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300元。(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执行; (10400元/亩)2.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19500元/亩)3.青苗补偿费按每亩800元执行。 (800元/亩)(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1.征收农民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2.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应当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3.征收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

5、款第一项规定执行。(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拆迁农民住宅,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住宅,其拆迁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下表补偿: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简易房、工棚(间)补偿标准710620530440350200(二)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外的,

6、按下表补偿: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简易房、工棚(间)补偿标准30025020015010050(三)根据持有的证照状况按下列规定补偿:1.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土地使用证有有无无建房执照有无有无补偿比例100%95%90%不补偿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住宅的补偿:(1)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的无合法证照的住宅,可比照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其建筑面积按图标面积确定。(2)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无证住宅,可比照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执行;“一户一宅”

7、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无证住宅,一律不予补偿。(四)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建筑年限5年内6-10年11年以上补偿比例100%95%90%第十二条 拆迁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农民住宅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证照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住宅:(1)集

8、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4)在征地通告发布前,该房屋已作为生产经营房屋使用。2.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百分之五十。(3)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

9、偿。(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拆迁成建制“农转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房屋,由负责实施拆迁的区人民政府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应给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过渡费和搬迁费)的标准为其拆迁补偿额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条 因征地拆迁造成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附表执行。第三章 征

10、地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一)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二)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费。(三)农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及时办理成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的农民住宅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以及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住宅,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以实行两

11、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确需使用宅基地的,给予安排。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45平方米(含145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一)产权调换面积标准:1.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含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2.每户原人均合法建

12、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1.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2.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孤寡老人的。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含还原区取得土地的费用),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原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差价标准708090100110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

13、住宅的;(二)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三)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的住宅,应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拆迁农民住宅,应按“一户一宅”支付给农户过渡费和搬家费。(一)实行产权调换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1.产权调换的住宅在18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18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2.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一次搬

14、家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第四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第二十八条 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补偿费,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

15、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附:征地拆迁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下水道水

16、泥管15元/ m2砖石5元/ m2猪 圈有盖150元/间无盖100元/间鸡 圈50元/间塘鱼塘3000元/亩不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苇塘1000元/亩藕塘2000元/亩沼气池(砼)2000元/个液化气台50元/个自来水设施含水表150元/户一户一表500元/户照明设施含电表100元/户动力电1000元/户粪 窑土窑50元/个砖、水泥、石铺80元/个坟 墓单棺坟300元/座双棺坟、回民棺500元/座锅 灶高灶150元/口低灶100元/口厕 所有盖150元/座无盖100元/座水冲式600元/座护坡墙水泥15元/ m2砖、石10元/ m2墙 基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25元/ m2井小口井500元/口手压

17、井(带手压装置)200元/口深水机井3000元/口蔬菜大棚钢架结构顶高1.8米20元/ m2水泥结构顶高1.8米15元/ m2竹木结构顶高1.8米10元/ m2大棚温室围墙(砖石)10元/ m2顶高1.8米(不分结构)5元/ m2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注卫生设施浴缸180元/个坐便器120元/个洗脸池50元/个壁 柜墙柜60元/延米底柜40元/延米砖砌水池30元/个铝合金内隔墙含塑钢100元/m2铝合金门窗含塑钢100元/m2室外花墙含塑钢8元/m2防盗窗笼铁质30元/m2不锈钢70元/m2防盗铁门有品牌400元/樘无品牌200元/樘双扇大铁门50元/m2卷帘门80元/m2楼梯(含扶手)木(

18、金属)600元/层砼制400元/层遮阳蓬30元/个门 楼200元/个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院 墙篱笆5元/ m2土院墙10元/ m2砖院墙30元/ m2铸铁50元/ m2阁 楼简易式30元/ m2正规式50元/ m2吊 顶纤板、扣板20元/ m2石膏板30元/ m2三合板40元/ m2墙 面墙纸10元/ m2墙布15元/ m2喷瓷、喷塑15元/ m2三合板40元/ m2瓷砖35元/ m2地 面砖8元/ m2水泥20元/ m2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水磨石30元/ m2瓷砖40元/ m2大理石60元/ m2复合地板60元/ m2实木地板120元/ m2空 调窗式50元/个移装补助费壁挂式150

19、元/个柜式240元/个热水器电、燃气50元/个简易太阳能80元/个真空太阳能150元/个电 话110元/部(不含分机)有线电视50元/户种 类一般零星杂树树杆胸径(厘米)56101120213030以上补偿金额(元)35204050种 类一般零星果树名 称葡萄(株)其它果树(厘米)类别及树杆胸径未挂果挂果5610112020以上补偿金额(元)20401040100150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000元/亩的移植费。2.征收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000元/亩支付补偿费;已挂果的,按5000元/亩支付补偿费。征收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山林、国有山林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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