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救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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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救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及时实施救治,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以下称救治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五保供养,正在县城市区内靠流浪乞讨度日,没有医疗费用来源且患有严重疾病急需救治的人员,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救治的人员。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救治对象的救治工作;县公安、卫生、交通、城管、劳动、财政等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医院和县精神病医院

2、等为救治对象的定点救治医院。第四条请求救治的人员应当向县民政部门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救治对象条件的情况。县民政部门应当对请求救治的人员是否符合救治对象条件进行审查。属于救治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治;不属于救治对象的,不予安排救治并告知其理由。对于因年老、年幼、患有精神病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先予安排救治,再查明情况。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安排救治或者终止救治。第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救治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治费用;救治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县民政部门应当

3、先予安排救治。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救治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治费用。第六条县110指挥中心、县120急救中心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发现或者根据群众报知救治对象的,应及时将其护送到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并同时通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对被救治人员是否符合救治对象条件进行审查。第七条救治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及时接收有效救治,不得因救治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八条县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救治基金,设立基金专户。该项基金由县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及其利息等构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县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救治基金管理机构,

4、负责管理救治基金,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部门。第九条救治对象用药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救治对象,并应当支付合理的护理费用。第十条县成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医疗费用审核小组,由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核救治定点医院因救治救治对象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一条救治定点医院对因救治救治对象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于每季度末汇总上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对经审核确认的医疗费用,应当及时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第十二条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由所在乡、镇负责救治,救治费用由所在乡、镇负担。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救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公安、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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