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4500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腐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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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05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腐竹2013 - 12 - 20发布2014 - 03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代替DB45/ 320-2006豆腐类、腐竹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与DB45/ 320-2006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修改了“1 范围”的描述;将“5.1 感官” 要求进行细化;修改了“5.2 理化要求” 要求;修改了原来的铅、硒含量要求;修改了次硫酸氢钠甲醛项目的检测方法。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

2、检验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刚、温韬、谭凯燕、段玉林、李暄、黎一清、农军、甘合智、刘培杰、李春篱、吉日文、莫富治 。腐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腐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过滤、煮浆、拉膜、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 3.1腐竹以大豆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过滤、煮浆、拉膜,经干燥后制成的食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豆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1352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短条(片)及碎条(片

5、)色 泽黄色、淡黄色或黄褐色气 味具有大豆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1.0蛋白质/(g/100g) 40.0脂肪/(g/100g) 15.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2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对豆制品类食品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应符合GB 2761对豆制品类食品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

6、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检查。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次硫酸氢钠甲醛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

7、001159号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测定。7.2.9 其他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其他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3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批次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 kg,抽样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 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8.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蛋白质。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3、5规定的项目。8.4.2 型式检验每半

8、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原辅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5 判定规则8.5.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 产品指标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9、 28050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9.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丢甩。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有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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