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041396 上传时间:2023-03-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酒泉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酒泉市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活动中,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由举办者自行负责举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宴席。第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

2、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聘用的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落实本制度及举办宴席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第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分别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承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参与实施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 村民举办50人以下宴席的,举办人应提前3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报告,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进行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举办50-100人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

3、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负责到实地检查。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乡镇申报,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到实地检查。第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开展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酒泉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检查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份留存备查。第八条 凡从事农村和社区自办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

4、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第九条 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督员、村协管员负责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

5、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烹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第十条 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家庭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家庭宴席。(二)厨房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厨房应当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蛀、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厨房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三)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品。工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直接接触食物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用清水清洁消毒双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鲜食物后;()处理弄污的餐具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孔后;()处理动物或厨房食品垃圾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打扫卫生后)后。(四)宴席用

7、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十一条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一)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三)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四)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

8、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第十二条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第十四条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9、第十五条农村家庭宴席的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和酒泉市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第十六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举办者不按规定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而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酒泉市农村和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注意事项为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在举办宴席过程中,应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注意以下事项:1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2不食用过期、变质、沉淀、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饮料,不自制饮料或在流动摊贩处购买饮

11、料,不重复利用一次性使用的饮料用具。3不食用颜色不正常、变质或有异味的肉品,凉菜、熟食品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变质等措施。4. 不在流动摊贩处购买散装白酒,不在酒中添加其他物质,不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5. 不宰杀、食用病死猪、病死小家禽畜,不在游动摊贩处购买肉品和食用油等大宗食品,购买的肉品应有畜牧兽医部门加盖的检疫检验印章。6购买的包装食品应检查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购食品应向销售者索取票据。7宴席所用的原材料应清洁、新鲜、卫生。所用的米、面、油、蔬菜、动物性食品应新鲜、干净,不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及来源不明原料。不食用自行采摘的菌类及不明野生蔬菜、水果。8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灭蝇、防蝇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9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10不使用无健康证明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11餐用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12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村(居)委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及时送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