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422—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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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614222008 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 环境保护标准 2008-02-27 发布 2008-09-01 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61/4222008前 言 为节约资源能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特制定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引导养殖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本标准第4章中4.2.2养殖场场址选择标准和4.2 .3养殖场内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属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孙宁生、王珍、冉新权。 本标准首次发布。DB61

2、/422-2008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布局、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污染控制与环境敏感点保护的原则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大中型家畜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环境评价、“三同时”建设,以及养殖废渣与粪水的收集、储存、处置,以及环境管理。小型家畜集中养殖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l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97 农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TJ36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B61335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陕政办发2004100号陕西省水功能区划3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3.1 大型家畜养殖场指集中养殖规模(按存栏量计)为成年奶牛100头、肉牛2

4、00头或生猪(25kg)5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中型家畜养殖场是指成年奶牛50至100头、肉牛50至200头或25kg以上的生猪100至500头的养殖场。3.2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等大气污染源应远离环境保护目标的最小直线距离。3.3 影响家畜养殖场建设的特征污染物是指废气中的NH3、H2S和废水中的COD、B0D等。3. 4 “三同时”指环保设施与家畜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4 要求4.1 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原则4.1.1 环境整洁的原则:养殖场建设要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在发展生产中,

5、突出环境整洁的原则。4.1.2 预防为主的原则:养殖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规模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规划,超前保护,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4.1.3 环境评价先行的原则:养殖场建设在选择厂址、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保护、划定卫生防护距离等关键环保事项上,突出环境评价先行的原则。4.1.4 综合利用的原则:养殖场建设要推行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干清粪工艺、废渣的生DB61/422-2008物处理工艺,力争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突出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建设配合饲料加工厂、有机肥料加工厂,发展有机家畜养殖业。4.2 技术内容本标准按养殖场布局,选择建设场址,场内环保设施建设三部分。4.2.1

6、养殖场布局4.2.1.1 养殖场应布局在县或镇政府规划的家畜养殖业和养殖场建设的范围内,不得在规划的禁养区域内建设。4.2.1.2 养殖场布局应尽可能有利于发展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4.2.2 养殖场场址选择标准4.2.2.1 养殖场禁止选择在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法规中禁止的区域内建设。4.2.2.2 新建大型养殖场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小于500m,中型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小于300m。4.2.3 养殖场内环保设施建设标准4.2.3.1 养殖场必须建设完善的给水设施,应有雨水收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4.2.3.2 家畜圈舍和活动场所应采取地面硬化

7、等防渗排水措施,渗透系数应小10-7于cm/s。4.2.3.3 养殖场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地面水泥硬化等防渗措施和设置围堰等防止溢流措施,渗透系数应小于10-7cm/s。4.2.3.4 家畜圈舍冲洗水和粪水必须通过管渠收集到粪水池,防止粪水渗漏、溢流。4.2.3.5 大中型养殖场应建设沼气池,或通过高温生物堆肥处理,或通过干清粪工艺,实现养殖场废渣的全部综合利用及清洁利用,并减少恶臭的产生和排放。4.2.3.6 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必须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或综合利用措施,排放的污水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4.2.3.7 养殖场排水渠道两边和养殖场周边进行绿化。4.2.3.8 养殖场应配备完善的消毒器具和消毒设施,制定严格的消毒操作规程和病死畜的处理处置方案。5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检查与监测验收5.1 养殖场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并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2 养殖场建设符合4.2.2、4.2.3的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后投入生产。5.3 养殖场运行符合GB18596标准的规定后,方可通过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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