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基本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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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基本知识,工会法(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及工会的各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的工会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2,(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1、明确了工会是什么?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2、明确了工会干什么?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明确了工会怎么干?规定了四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条途径是以送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工作

2、。,4,(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针对工会组建工作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2、规定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5,3、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重申,以职工25人为界线,可以组建四种形式的基层工会。,6,4、对工会组织体制做出调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委员会;同一行业

3、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产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7,(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度 1、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8,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9,3、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10,4、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

4、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除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外,还包括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11,(四)对推行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做出规定,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范围、程序、内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12,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13,2、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

5、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14,(五)对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法律规定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15,2、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做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6,3、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上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在公

6、司制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17,5、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代会的议事规则也做出规定,如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上述各项规定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质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18,(六)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1、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19,2、维护权。主要包括:(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第二十、二十一条(2)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第三十六条(3)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第二十五条(4)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

7、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5)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20,3、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21,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调查权。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进行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22,5、对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

8、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23,6、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代表职工的协商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的合法身份是“代表职工;工会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协商“;工会在协商中的责任是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24,(七)加大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1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少缴、不缴或拖延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25,(1)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

9、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2)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2、对企业工会财产的处理(1)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2)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为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27,(八)明确了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包括:1、对妨碍行使结社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责任;2、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3、对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4、对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工会财产权的法律责任;5、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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