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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专题,担保概述,担保的概念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适用的范围,担保法第2条,不完全列举与抽象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是现实中担保主要适用的合同关系。,担保的种类,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包括: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
2、受清偿。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担保还可以分为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权等担保方式,反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例:,某烟草机械厂欲向德国进口一条先进生产线,由于资金缺乏,便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资金安全起见,要求该厂找一个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某市卷烟厂与
3、该烟草机械厂系长期业务伙伴,答应为该烟草机械厂作贷款保证人,但同时要求烟草机械厂以其厂房(A、B、C三栋)提供反担保,烟草机械厂因急于获得贷款便答应了某市卷烟厂的要求。于是,某商业银行与某烟草机械厂签订了贷款2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由某市卷烟厂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市卷烟厂也签字盖了章。某烟草机械厂又与某市卷烟厂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以担保人的信用所作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不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当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不
4、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而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义务,在保证人不予履行时,债权人只能诉请法院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的法律性质,保证具有附从性。成立上的附从性。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移转上的附从性。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保证具有补充性或连带性。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其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保
5、健品厂要研制一新型保健饮品,由于一时资金紧张,便向某银行东莞分行提出贷款要求。某银行东莞分行经调查发现该厂的资金实力有限,且保健品市场前景并不理想,遂要求该厂提供保证。该厂经与当地一大型专业彩电生产经营公司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为保健品厂向某银行东芜分行借款1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贷款清偿期届至,保健品厂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某银行东莞分行便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替保健品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以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问:甲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6、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者该债权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债务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保证人当然没有必要行使该项权利。,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
7、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法释号,:2002年12月6日开始实施)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
8、立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但原则上必须是个别的特定之人。,对保证人之主体资格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对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的事业法人,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注:与我国原物的担保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突破与进步,一、完善了
9、担保物权体系,虽然我国在担保法施行之后先后承认公路桥梁收费权质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权、建筑物按揭抵押权等等,但这些担保物权都缺乏合法性的基础。明确承认了最高额质权制度。除明确规定了上述担保物权外,还承认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
10、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以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不足:主体范围宽泛财产范围狭窄配套登记制度粗略、配套接管人制度缺失,二、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除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外,主要增加了:(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
11、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各类经营性收费权。,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应收账款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衡量,法律上不作考虑。,(5)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它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所持份额针对基金财产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此外,物权法改变了现行立法方法,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
12、保物的范围。,三、修正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1.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两类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可以将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甚至于交叉违约或者借款人、担保人的某些不利于债权的行为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2.完善了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根据担保法第53条第三款,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必须预先支付大量的成本,包括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因此,实践中,抵押贷款打折率(每单位抵押财产价值可获得的贷款价值)往往非常低。,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13、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倘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注意事项: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NO219),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例如上市公司法人股出质,
14、四、其他,1.完备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担保法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统一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3.完善了有关担保物权设定、效力等各方面的规则,4.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物权法明确废弃了对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抵押人以价值低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5.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凡是建筑物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一并抵押的,未抵押
15、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首次对抵押权的顺位作出了规定,还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或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时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二百条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时的建设用地抵押权的实现作出了更科学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而非担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那么,应如何判断抵押人对欲设置抵押的财产是否拥有处分权呢?,1.需注意该抵押物是否存在权利归属纠纷。物权法第184条第四项(不能抵押的
16、财产),2.依抵押财产权利的公示方法不同而提出不同要求(1)不动产及车辆船舶等依登记确认权利的动产:应要求抵押人出具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利凭证;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动产主要以占有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但需注意:(1)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可能会依法受到限制;(2)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人并不一定拥有处分权。,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17、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台湾学者王泽鉴:“善意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自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受让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于不动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者,仍取得其权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置抵押财产的行为效力?,根据担保法,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物权法则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
18、产时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我国的抵押物登记有两种不同的效力:物权设立及发生效力。,物权法相关条文,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19、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
20、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物登记的效力,对抗效力。,物权法相关条文,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21、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参见:民诉法司法解释
22、102、担保法司法解释55、执行意见40()在抵押人宣布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先顺序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抵押权顺序相同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受清偿。依我国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顺序的确定分以下两种情形:()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之。登记时间以日为单位,同一日登记的抵押权为同一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末登记抵押权为同一顺序。,(5)法律得限制
23、其优先效力.(物权法第170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别除权受限(NO75,NO87)对特定职工权益的特别保护(NO13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抵押物被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仍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992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
24、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20001213),案例:,2009年1月7日,某银行JX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JX某福利纸业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用厂内一套造纸设备抵押担保该笔贷款,法院于是对被执行人的这套造纸设备进行了查封。案外人LS市某造纸机械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该设备其享有所有权保留。经查,机械公司将设备卖给造纸公司时,的确签订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造纸公司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机械公司。设备交付后,造纸公司有余款250万元一直未付。
25、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造纸公司清偿货款,经法院审理,判决造纸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万元,机械公司随后也向法院申请执行。另查明,造纸公司购进设备后即抵押给了某银行JX支行获取贷款,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机械公司和银行均要求法院对设备进行拍卖,但机械公司提出对该设备拥有所有权,故拍卖款应由其优先受偿,而银行则提出其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问题:此案中谁依法应优先受偿?,分析,1.银行善意取得他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2.物权理论: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能优先于他物权。3.货款债权不能对抗他物权。不告不理一案不再诉,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权,思考题:,债权人可否接受下列各项为质权标的?请分别说明理由及应注意的问题。高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权、记帐式国债、电费收益权、人身保单、商铺承租权、单位存款开户证明书、车辆合格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27、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以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设定质权,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证券登记
28、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物权法第227条、228条(略),留置,留置权,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2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物权法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留置权
29、”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物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案例:彩电,运费,留1台还是留10台?案例:进口精密数控机床,运费,留整台还是拆留零件?,宽限期案例:留置并变卖名画折抵装裱费争议留置次日便将其变卖,所得价款折抵装裱费。可否?,物权法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
30、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案例:,200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建设娱乐设施。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乙公司提供人民币2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5%.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乙公司遂请求丙合作社作保证人,三方签定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合作社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1年。2008年11月,还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钱还款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丙合作社主张债权,丙合作社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
31、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丙合作社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法院查明:乙公司的注册资金为70万元,现有财产及债权仅100万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注:对于企业间的非法借贷,应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无效,双方(单方)返还不当得利的原则”,借贷方应当归还出借方本金。收缴双方实际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由出借方负担),对借贷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问:(1)本案中涉诉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现乙公司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那么,丙公司对于债权人甲公司不能实现的部分债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2、?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例:某事业单位类型的学校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该学校提供的保证应一律认定
33、为无效。根据教育法第25条的规定,学校的公立和私立只是根据办学经费来源的不同所作的区分,该区分并不改变学校这一组织的公益性。,(2)该学校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无效担保法第37条。(3)该学校可以其教育设施或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担保法解释第53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其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案例:,A信托投资公司于2007年12月向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双方就贷款担保事宜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约定如借款合同期满而A公司未受清偿,则将作为抵押物的、B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之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以抵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届至,A公
34、司未受清偿。问:A公司能否依前述抵押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流押,在特定情形下会有失公平,极大地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与担保的初衷和宗旨相违背。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其他类似规定:物权法第211条(禁止流质),案例:,华夏公司于2008年8月2日与星沙公司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夏公司出售4000吨铝材给星沙公司,8月31日前交货,星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5
35、日前将货款付给华夏公司,北斗商场为星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星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华夏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都未告知北斗商场。华夏公司于8月20日、8月23日、8月28日分三次向星沙公司共交付铝材5000吨。然而,直至10月2日,星沙公司仍未付货款。华夏公司遂要求北斗商场偿还该笔货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但遭北斗商场拒绝。问:北斗商场可否拒绝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为什么?,主合同内容变更与担保人责任,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36、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甲公司拟向G银行贷款200万元,G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表示愿意以本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G银行经审查、估价,认为甲公司用作抵押的财产仅值150万元,因此,要求甲公司
37、另行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乙公司,乙公司表示愿意提供保证担保。之后,甲公司与G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G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与G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对G银行就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G银行的贷款本息。G银行准备直接找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甲公司达成G银行放弃对甲公司之抵押权的协议。但当G银行要求乙公司替甲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G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就2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8、保证?为什么?,双重担保,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39、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94条第2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218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双重担保下,物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
40、权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的适用是否需以债权人对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为条件?法律未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判决。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第59号),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41、,对阳光,对美,对痛楚。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
42、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5、人生每天都要笑,生活的下一秒发生什么,我们谁也不知道。所以,放下心里的纠结,放下脑中的烦恼,放下生活的不愉快,活在当下。人生喜怒哀乐,百般形态,不如在心里全部淡然处之,轻轻一笑,让心更自在,生命更恒久。积极者相信只有推动自己才能推动世界,只要推动自己就能推动世界。6、人性本善,纯如清溪流水凝露莹烁。欲望与情绪如风沙袭扰,把原本如天空旷蔚蓝的心蒙蔽。但我知道,每个人的心灵深处,不管乌云密布还是阴淤苍茫,但依然有一道彩虹,亮丽于心中某处。7、每个人的心里,都藏着一个了不起的自己
43、,只要你不颓废,不消极,一直悄悄酝酿着乐观,培养着豁达,坚持着善良,只要在路上,就没有到达不了的远方!8、不要活在别人眼中,更不要活在别人嘴中。世界不会因为你的抱怨不满而为你改变,你能做到的只有改变你自己!9、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哪有什么好命天赐,不都是一路披荆斩棘才换来的。10、放手如拔牙。牙被拔掉的那一刻,你会觉得解脱。但舌头总会不由自主地往那个空空的牙洞里舔,一天数次。不痛了不代表你能完全无视,留下的那个空缺永远都在,偶尔甚至会异常挂念。适应是需要时间的,但牙总是要拔,因为太痛,所以终归还是要放手,随它去。11、这个世界其实很公平,你想要比别人强,你就必须去做别人不想做的事,你想要过更好
44、的生活,你就必须去承受更多的困难,承受别人不能承受的压力。12、逆境给人宝贵的磨炼机会。只有经得起环境考验的人,才能算是真正的强者。自古以来的伟人,大多是抱着不屈不挠的精神,从逆境中挣扎奋斗过来的。13、不同的人生,有不同的幸福。去发现你所拥有幸运,少抱怨上苍的不公,把握属于自己的幸福。你,我,我们大家都可以经历幸福的人生。14、给自己一份坚强,擦干眼泪;给自己一份自信,不卑不亢;给自己一份洒脱,悠然前行。轻轻品,静静藏。为了看阳光,我来到这世上;为了与阳光同行,我笑对忧伤。15、总不能流血就喊痛,怕黑就开灯,想念就联系,疲惫就放空,被孤立就讨好,脆弱就想家,不要被现在而蒙蔽双眼,终究是要长大
45、,最漆黑的那段路终要自己走完。5、从来不跌倒不算光彩,每次跌倒后能再站起来,才是最大的荣耀。6、这个世界到处充满着不公平,我们能做的不仅仅是接受,还要试着做一些反抗。7、一个最困苦、最卑贱、最为命运所屈辱的人,只要还抱有希望,便无所怨惧。8、有些人,因为陪你走的时间长了,你便淡然了,其实是他们给你撑起了生命的天空;有些人,分开了,就忘了吧,残缺是一种大美。9、照自己的意思去理解自己,不要小看自己,被别人的意见引入歧途。10、没人能让我输,除非我不想赢!11、花开不是为了花落,而是为了开的更加灿烂。12、随随便便浪费的时间,再也不能赢回来。13、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14、当你决定坚持一件事情,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15、只有在开水里,茶叶才能展开生命浓郁的香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