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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1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条例第八实施细则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款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无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
2、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未检测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未消毒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3、卫生制度、档案 2.1 未按照规定每年至少1次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实施细则第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十九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2 提供给顾客反复使用用品用具未消毒,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1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3.2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实施细则第九条
4、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3.3 未按照规定设臵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实施细则第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十五条 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4 3.5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 3.6 未按照规定对公
5、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3.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6、 未按照规定设臵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 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人员培训 卫生设施 除四害 索证 新、改、扩 集中空调 3.8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实施
7、细则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十九条第八项 三款、第三十条 3.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条例第八实施细则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第第二十五条九项 第二款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示内容 验证 4 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条例第七实施细则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健康证 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臵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 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臵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