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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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为大家提供上海动迁新政策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

2、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

3、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补偿费按被拆迁人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开工时支付百分之

4、七十。但对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全部拆除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拆迁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六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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