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塔水电站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松塔水电站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松塔水电站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松塔水电站库区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电站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同步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松塔水电站枢纽工程范围内占地和淹没区内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省市移民办和项目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县政府领导、移民办负责、乡政府实施、村具体落实、县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置区环境容量为依托,坚持对库区实物指标调查和
2、安置区各种人文、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为主,自主安置为辅的方法,力求达到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不低于或超过原有水平。第五条 遵循国家的移民政策,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考虑进入县城及周边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顾全大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第七条 移民安置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通过开发可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调整种植结构,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基础上,发挥地方产业优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高品位的移民安置新路子。第八条 对移民的生产安置措施,要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使移民安置
3、后生产生活有一个新的提高。第九条 移民新村要按照新农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应本着节约用地、有利发展的原则,给移民提供一个安全、方便、优美的生活环境。第十条 移民新村的公路、电力、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要超过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使群众生产生活更加方便实用。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十一条 松塔水电站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省、市移民办的指导下,实行“县政府领导、移民办负责、乡政府实施、村具体落实、县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其具体职责是:(一)县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和出台优惠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4、二)县移民办主要负责制定移民安置、生产开发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协调移民安置相关乡镇、村和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点和专业项目的新建复建等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做好移民补偿补助费的分配与支付;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三)乡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县移民办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直接抓好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落实,负责提供安置点建设用地和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资源调配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确保移民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四)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好本村移民补偿搬迁安置或接收
5、安置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积极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五)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部门挂钩责任制。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期间,县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要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为淹没区、施工区移民安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落实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积极配合乡镇和县移民办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第三章 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永久性占地和水库淹没需进行拆迁的人口为本方案补偿安置对象。基准年(2007年)搬迁人口1053人,其中松塔镇626人(农业人口612人),羊头崖乡427人(农业人口422人)。涉及
6、西草庄、里家垴、独堆、刘庄、里庄、曲曲沟和蝉头崖7个自然村。第四章 移民安置方式第十三条 采取以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为:在景尚乡景尚村移民新村集中安置,其它地方为自主安置。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一)本着生产有出路,生活有保障,逐年有提高的总体发展思路,使新村建设符合科学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新村集中安置点设在景尚乡景尚村西,九榆公路南侧,该地地势平坦,交通方便,距县城仅20km,是移民较为理想的安置点。新村占地297亩,可安置移民281户,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用房,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新村建筑有庭院式小二楼和庭院式平房两种户型三种面积,均为砖混结构瓦房顶建筑,设计有上
7、下水、强弱电、独立小院和大门,院内有菜窖、花池,可满足不同人群的生活需求。(二)房屋的拆迁和安置实行各折各价,差价自付的办法执行。(三)生产用地分配:生产用地从景尚及周边村通过土地流转和新造耕地解决,生产用地分配原则按移民每人无偿供给一亩新造耕地和有偿流转最多不超过2.5亩耕地的标准执行。流转费用从移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支付。流转费用标准与移民征地补偿费的标准一致,由农经中心办理流转手续。(四)安置补偿内容1、个人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2、征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3、搬迁费、过渡费;4、后期20年生活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扶持;5、享受扶贫移民政策补助;6、库区淹没线以上未征用
8、耕地,在修建田间耕种路的前提下,每年每亩补助50元交通误工补贴,支持移民耕种,3年内完成经济林绿化或农业产业开发的,享受农业优惠政策补贴,直至有大户开发或土地流转为止补贴自动取消。上述六项补偿补助费,除后期扶持生活补助、未征用耕地的交通补助按年度发放和后期项目投资外,其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后,存入移民专户、移民搬迁结算后一次性发放。(五)安置规划要求:1、按安置点综合用地实际需要的面积,采取五统一的办法实施: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2、移民安置点的建设,采取政府统一修建和个人自建两种办法解决。 3、新建宅基地和房屋的分配,按照移民意愿要求新建
9、宅基地和已建房屋分类编号后,按照移民户与移民拆迁安置组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划号定位,先签协议者优先选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农村移民在签订移民拆迁安置协议时,应将原房屋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原)土地承包责任书和林权证等,上交拆迁组,由拆迁组集中上交移民办,然后统一转职能部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5、五保户由村集体负责搬迁,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入住乡镇敬老院,可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后期移民补助,不再享受个人建筑物补偿、征地补偿。第十五条 自主安置(一)自主进城安置的移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为了达到入城移民生活有保证,收入有来源、水平有提高。特制定如下入城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固
10、定收入的; 2、外地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第二三产业为主的;3、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不以农业收入谋生的;4、家庭富裕有积蓄,外出有非农业生存能力的;5、外出有关系,能自主安置生活的。上述五种入城安置凡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户,经本人申请,村支两委同意,签订异地安置协议书,可列入异地安置对象,进城移民的身份不变。(二)自主分散安置有投亲靠友意向的移民户,可以选择分散安置方式。自主分散安置的移民,与安置地村集体自行协商解决调配生产用地和宅基地。分散安置条件及要求: 1、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自己联系安置点,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移民办提出申请,出具安置地村和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落户准迁证明,并与县政府签订搬迁安置
11、协议。2、移民的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由安置地负责解决,资金从移民个人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3、移民在异地安置点的住房建设,一律采取自建方式进行。同时服从安置区的整体规划,其标准结构模式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方案,建房资金由移民户自己负责。4、在规定限期内将原有房屋证和原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相关证件交回拆迁组,否则不予办理迁户手续。 (三)安置补偿标准: 对选择在异地安置的移民享有下列方面的补偿。 1、个人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2、搬迁费、过渡费;3、征地补偿费80和安置补助费;4、后期20年扶持补助资金;5、扶贫移民政策补助。第十六条 非农户和其他财产户的安置(一)在景尚新村集中安置的非农户和财产
12、户,同其它移民户一样安置,只是不享受20年扶持补助。(二)对放弃住房安置的非农户视为货币安置户,分别作出如下规定:非农业户的安置长期居住本村的农村非农业人口户要求货币安置的,可享受如下条件: 1、个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2、搬迁费、过渡费;财产户的安置在外工作村中有房产的即为财产户,原则实行货币安置,可享受如下条件:即对个人建筑物和附属物实行拆迁补偿。(三)非农户和财产户要求进城安置的,只享受房屋补偿和搬迁过渡补贴部分,缺口资金由自己负担。第五章 拆迁安置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集体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首先由寿阳县移民办和有关乡镇、村组织有关人员对实物量进行核实、权属认定,并公示,其二,
13、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集体补偿费中支付(按人分摊)。其三,评估结果张榜公示。其四,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其五,公示期满后,在没有出现新的问题,即开始搬迁。一般依靠村民自行搬迁,发给搬迁费。如果移民搬迁困难,乡政府负责搬迁,费用从移民个人搬迁费中扣除。 第十八条 耕地、林地、未利用土地严格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数量及补助标准,进行评估,得出补偿金额。 第十九条 其它费用按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项目恢复及改造补偿,按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规定标准及有关合同单列补偿。 第二十一条 移民拆迁安置完成后,以户结算,补偿资金一次性打入移民个人账户,移民安置中所产生的
14、费用从移民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只征地或部分房屋拆除而不搬迁的村民,在工作完成后,补偿资金一次性打入村民账户。 第二十三条 移民新村的移民,根据有关规划,可享受后期生产发展项目扶持。 第二十四条 以自然村为单位,原来债权债务,经农经中心认真审计。确有债务的,需在移民安置完成后,经2/3以上村民同意并公示,可以从村集体补偿费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以自然村统计,以上规定全部兑现补偿金后,仍有部分集体补偿金未用完的,由原村民会议决定,原则上按80%平均补偿给移民个人,20%转移到移民新村,作为公共设施建设及后期生产发展补贴资金。若集体补偿费用不足时从奖励资金中按移民人口平均扣除,实现账务平衡
15、。第二十六条 搬迁工作完成后,原村财务移交移民新村。第六章 淹没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松塔水电站淹没影响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按下述标准和规定执行。(一)土地1、耕地:18106元/亩(其中集体1481.4元/亩,承包人16624.6元/亩)2、林地:16460元/亩(其中集体1349.72元/亩,承包人15110.28元/亩)3、其它用地:4938元/亩(二)房屋1、砖混房:900元/2、砖木房个人:850元/集体:690元/3、土石房:650元/4、石窑个人:800元/集体:680元/5、土窑个人:600元/集体:420元/6、土木房:400元/6、杂房:200元/(三)附
16、属建筑物1、围墙个人:砖围墙:108元/土围墙:55元/石围墙:87元/集体:围墙270元/2、菜窖:600元/个3、厕所:830元/个4、圈棚:100元/个5、沼气池:4000元/个6、堆货棚架:50元/个7、大门:1100元/个8、砖过栏:36元/m9、PVC管:25元/m10、自来水管道:300元/m11、房屋基础:165元/12、漫水桥:50000元/座13、石拱桥:80000元/座(四)零星树木补偿费1、果树已挂果358元/株 未挂果250元/株2、经济树:115.16元/株3、用材树大树240元/株 小树60元/株5、坟墓迁移费土坟墓:600元/冢砖石坟墓:1500元/冢6、电话、
17、广电设施电话:15元/部有线电视:350元/户广播:200元/个(五)小型水利水电设施1、机井:50000元/眼2、渠道:500元/m3、泵站:70000元/座4、电灌站:20000元/处5、人字闸:50000元/处6、干砌石坝:80元/m37、浆砌石坝:200元/m3(六)搬迁补助1、货物搬迁费:250元/人2、途中医药费:20元/人3、集体物资搬迁费:100元/人4、搬迁损失:50元/人5、误工补助:200元/人(七)过渡期补助粮食补贴:100元/人月大牲畜:50元/头月猪羊:50元/头过渡期:18个月(八)扶贫移民补助1、进入移民新村:3500元/人2、进入县城:3000元/人3、搬迁到
18、中心村:2800元/人4、投亲靠友:2500元/人 (九)其他个人的专项财产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十)以上补偿标准中建筑物补偿是上限,林木补偿是均价,土地补偿是政策规定,具体实施中执行估细则。第七章 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 补偿资金拨付实行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银行代办。第二十九条 本次移民搬迁个人补偿发放由县移民办和移民户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分期分批进行,移民户全完成搬迁后,一次性给清补偿资金。其中,未入住新址,需建房过渡的,过渡期为18个月,发放给过渡期补助。第三十条 移民村集体资产分配,在本村移民户完成搬迁后,由村两委组织召开两议会讨论决定,由乡政府监管,报县移民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
19、一条 按政策规定,移民资金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于众,接受移民群众监督。第三十二条 移民补偿资金要设专户,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截流、挪用、挤占移民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库底清理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松塔水电站水质运行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库周及下游的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发展水产养殖、水上旅游等创造条件,在蓄水前必须进行库底清理。第三十四条 库底清理主要对象为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和电力、交通、电信等设施,以及果树、林木、坟墓等。(一)淹没线以下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和电力
20、、交通、电信、供水工程设施等均应拆除或推平,其残留高度不得超出地面0.5米,不能利用的旧料应就地焚毁或掩埋。(二)淹没线以下的林木、果树必须就地砍伐,残留的树桩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对砍伐后的树桩、灌木丛和农作物秸秆等易漂浮物应全部焚毁。(三)淹没线以下的坟墓,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及时迁出库外,对有严重污染源和堆放有毒物质的场地,应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清理或消毒处理。第三十五条 淹没线以下的房屋、附属建筑物、果树、林木等,由产权人按要求自行拆除、砍伐,所拆旧料和砍伐的树木归产权人;坟墓由其管理者负责迁移,没有迁移的按无主处理;其他库底清理对象由县、乡统一组织清理。第三十六条 水库库底清理工
21、作,由县政府组织县移民办、卫生、防疫、林业、环保、公安、消防、安检等有关部门及乡政府根据清理技术要求进行清理,确保在水库蓄水前完成。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自验后报送省移民办验收。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在移民工作中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移民户给予奖励。2011年5月20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移民户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 5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移民户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5月26日后签订协议的移民户不予奖励;并限期5月31日前完成搬迁。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聚众滋事,
22、非法上访,煽动闹事,骗取补偿补助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服从政府安排,不主动搬迁,阻碍工程进度的移民,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库区移民户在库区淹没实物补偿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在实施搬迁安置中,无故拖延搬迁或索取额外补偿的,视不同情形,给予扣除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补助款项,直至采取强制性措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其自负。第四十一条 涉及松塔水电站移民工程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移民安置补偿迁建中,无正当理由而延误工期,造成
23、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实施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第四十二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后期扶持第四十三条 后期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松塔水电站工程农村移民。第四十四条 后期扶持标准:现行政策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第四十五条 后期扶持期限:从享受后扶政策之日起扶持20年。第四十六条 后期扶持方式:1、生产项目扶持,按上级下达计划实施;2、生活补贴扶持,直接发放到移民户中。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寿阳县水工程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