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司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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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司法制度元朝司法制度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元朝中央司法

2、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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