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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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还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企业工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新的要求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营。

2、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六项制度 1、领导干部不准违规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制度。 2、物资设备采购制度。 3、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4、“三重一大”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5、二级经济实体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6、职代会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和司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事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

3、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的决定。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维修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实行竞价、竞标、公开、公平。不得将项目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送给亲属、朋友。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中饱私囊。 第六条 禁止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礼物馈赠、宴请、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各种奖励和赞助。 第七条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1、到公司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报销私人用途的出租车费。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4、。 3、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事宜并借机敛财。 4、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为个人、及亲友买房、建私房和装修住房,以及从事营利活动。 第八条 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1、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廉洁自律若干行为准则 2、禁止利用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公费旅游,变相出国旅游。 3、禁止在管理活动中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4、禁止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公车私用。 第九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禁止私自从事下列营利活动 1、个人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 2、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个人的有偿中介活动。 3、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

5、以及无偿占用相关单位的办公、通讯、交通等设备。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下列利益 1、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 2、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禁止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营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

6、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3、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4、动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第十三条 禁止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下列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1、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所进行的人员安置、人事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 2、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职务及其他利益。 3、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4、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在机构变动、工作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6、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7、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

7、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下列三项谈话制度 1、公司纪委领导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 2、公司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3、诫免谈话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汇报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证券、股票股权、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赞助的,应在收受一个月内,向公司纪委上交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设有“小金库”的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小金库”资金上交公司财务部,并在公司纪委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

8、为,当事人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公司纪委报告。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职工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纪委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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