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docx(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我院病人死亡后的处置做出如下规定。 医护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尽一切可能抢救危重病人生命。 宣布病人死亡必须有临床主客观依据如:病人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已做心肺复苏30分钟以上,仍无心跳和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并将心电图纸记录粘贴于病程记录上。 宣布病人临床死亡者应为治疗组负责人,非正常工作时间为住院总或二线班值班医师,门急诊病人死亡后由经治医师且具备本院执业医师资格者宣布,宣布后及时下达死亡医嘱,并补记抢救经过和用红笔书写死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为病人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参与抢救的责任护士在接到病人死亡医嘱后,按照尸体料理常规处置病人尸体,并填写尸体鉴别卡。料理尸体之前应再次与抢救医师核对病人死亡的事实和死亡时间。 患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死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 病人死亡后尸体经料理完毕,即由病房住院总医师或当班护士通知太平房或殡仪馆接运尸体。 危重病人的家属放弃治疗和抢救者,应由病人亲属二人以上签字,可办理自动出院手续,自动出院者一律要求家属带病人即刻离院,如离院之前病人已经死亡,则按照上述死亡病人进行处置。 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和医务处,非正常工作时间通知院总值班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