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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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暂行办法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行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纸质商业汇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以及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等相关业务服务的处理平台。 第三条 我省农村信用社通

2、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发的农信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四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的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信用社是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及查询的主体。 第六条 登记主体负责按规定的登记方式和登记时点将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登记主体应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有关业务后的当日至迟次1 日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业务,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登记主体可采用批量导入或逐

3、笔录入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 登记主体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过程中,需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如下内容登记: 承兑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到期日、金额、交易合同编号。 未用退回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未用退回日期。 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转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

4、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转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 再贴现业务的贴出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2 额、再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行号、贴入人名称。 质押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质日期、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行号或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质押解除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质押解除日期、原出质人名称、原质权人名称

5、、原质权人行号或原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委托收款业务的持票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委托收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委托收款银行名称、委托收款银行行号、背书次数。 票据付款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票据拒付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拒付理由、拒付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受理票据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

6、、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申请止付日期、止付类型、申请止付人名称、受理止付人名称。 3 受理票据止付解除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止付解除日期、止付解除类型、申请止付解除人名称、止付解除人名称。 在承兑和贴现业务的登记中,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第十条 登记主体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以更正。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查询到原错误的登记信息

7、,将其作废,同时登记一笔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登记信息有误,以此为准”。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登记正确,其他信息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登记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票据信息登记有误,以此为准”。 对错误的登记信息登错重登或更正的操作,需要在主管授权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查询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查询主体查询时,需提供被查询票据的以下六项信息: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4 日期、到期日、金额。 第十三

8、条 查询主体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查询票据信息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以下信息: 该票据的所有登记信息; 该票据的历史查询记录。 历史查询记录包括历次查询的查询行行号、查询时间和查询次数。 第十四条 登记主体登记时应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一致。 登记主体应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登记有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非登记主体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质押、质押解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未用退回业务后,可委托其开户信用社进行上述业务信息的登记。 非登记主体进行委托登记时,应向其开户信用社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和加盖了公章的委托书。 开户信用社应当审核票据和

9、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六条 非查询主体在办理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业务时,可委托开户信用社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委托查询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和加盖了公章的查询委托书。 开户信用社查询票据信息后,应将查询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交付委托查询人。 5 第十七条 开户信用社应对委托客户的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票据登记查询主体进行登记查询票据信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未持有纸质商业汇票进行虚假登记、查询; 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致使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不符; 登记信息有误未及时更正; 频繁更正登记信息; 恶意套取、泄露他人票据信息;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登记查询行为。 存在以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相关信用社的查询权限,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我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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