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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因限制出口而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可以办理退税。但办理退税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
2、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 *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即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虽然是在国内报关转厂,但由于转厂产品最终还是要离境的,所以,海关一直视同出口管理,税务也即将视同出口管理。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
3、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
4、,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并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8、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 9、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
5、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现行规定,我国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4、增值税有关征税文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这类货物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规定免税。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5、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消费税产品,一律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