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超市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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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润万家超市租赁合同 公司 与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 1 2 目 录 一、定义 二、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 四、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五、开业的前提条件 六、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七、声明和保证 八、甲方责任 九、乙方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 十二、其他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臵图 附件2 工程界面 附件3 工程技术要求 附件4 甲方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附件5 相关证件清单 3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镇签订: 公司,一家

2、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市登记注册的 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 (以下简称为“甲方”)。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 企业,注册 地址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据此,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意义: 1.1 “建筑物”系指位于 市 路 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1.8条所列明的设施,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 。 1.2

3、 “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 层部分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面积为 平方米。 1.3 “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建筑面积。 4 1.4 “租赁期限”系指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个租约年的期间。 1.5 “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乙方及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甲方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入口、楼梯间、走廊、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 1.6 “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华润万家购物中心。

4、 1.7 “购物中心开业日” 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1.8 “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 1.9 “设备” 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

5、、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自动收货平台、收货区自动门、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设备。 1.10 “*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表明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由 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相应文件。 1.11 “移交证书” 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规定的*验收合格文件后三5 天内,根据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 1.12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 *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文件

6、,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1.1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指由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4 “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1.15 “房屋租赁证”系指由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下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证明本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证件。 1.16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设臵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1.17 “公用事业”系

7、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煤气、电话、雨污水排放、集中供暖等。 1.18 “租约年”系指自开业日起的第一个月至以后的连续十二个月为第一个租约年,此后的每十二个月为下一个租约年。 第二条 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2.1 租赁期限 6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个(20)租约年。 2.2 移交日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应为 年 月 日。 2.3 装修期 自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 2.4 免租期 自开业之日起 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 2.5 计租日 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计租日。 2.6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

8、,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7 计租面积 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暂定为 。最终的计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调整确定: 2.7.1、自移交日后8个月内由甲方委托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所作出的测绘结论为准,唯甲方需在进行面积测绘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确定面积计算原则。 2.7.2、在2.7.1的期限内,按照如下方式确认: 7 2.7.2.1甲方若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则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测绘面积误差比在正负3%以内的,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

9、之前所付租金则多退少补。如测绘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超出3%的部分乙方无偿使用;超出-3%的部分,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之前已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实际测绘面积误差比=/约定建筑面积100% 2.7.2.2甲方若未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则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测绘面积确定后,如测绘面积超出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超出部分乙方无偿使用;如测绘面积少于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之前已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2.7.3若甲方在超过2.7.1约定的时间一年后仍未提供测绘结论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为止。 2.8 租赁

10、用途 建筑物/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经营华润万家零售业务。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 3.1 租金标准 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为: 商场租金按计租面积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 自计租日起首 月租金免递增,从第 月开始,每 月递增 。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已包括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 8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款所规定的租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 3.2 租金的支付 (1) 乙方应每月支付一次租金,即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出租房屋租金。 甲方应在每月10 日前向乙方提供金额与该月应付出租房屋租金相同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如甲方不能按时

11、提供该房屋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停付甲方当月的租金直至甲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发票以转帐方式支付租金至甲方下列银行帐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如发生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情况,乙方有权在支付租金时扣除或减少相应的金额。 3.3 公用事业费及支付 乙方因其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费用的付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商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收费或费用。如单独的计量表已将租赁物业以外其他部分的用量记录在内,则乙方无义务为其他部分的用量支付公用事业费。 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单独的高压计

12、量表以计量购物中心的实际 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将用电消耗分为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分9 别计量并收费,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分别安装动力用电计量表及照明用电计量表,以分别计量购物中心的动力用电消耗和照明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分时间段计量的用电计量表以分别计量购物中心在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 如果甲方未能按上述、的要求完成以上手续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以甲方名义交给有关部门,甲方应开具相应项目的增值税发票予乙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的税金损失,直至办好以上手续之日为止。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对应金额以弥

13、补前述税金损失。 除国家和当地*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就公用事业计收任何其他的或附加的收费或费用。 3.4 其他费用和支付 (1) 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备案费用按国家规定办理。 (2) 停车场由甲方供乙方免费使用,甲方不得因使用停车场而另行向乙方、乙方员工及乙方顾客收取任何费用。 除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外,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 第四条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4.1 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移交 倘若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未能按2.2条规定的日期移交,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进入租赁物业

14、,进行应由乙方10 完成的相关工作,届时甲方将予以大力配合,包括为乙方的上述工作提供所需的水、电供应及排水组织、运输道路、临时办公区域、临时仓库等。 4.2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的前提条件 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应以下列各项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 建筑物/租赁物业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建设; (2)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符合甲方所需完成的工程界面(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3)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符合华润万家工程技术要求 (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 (4)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并且 市相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文件; (5) 建筑物

15、/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已全部通过双方联合验收,并取得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证书; (6) 甲方已取得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全部建筑物/租赁物业 相关建设证件。 4.3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的遗留问题 (1) 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或某区段)未能取得*验收合格文件,乙方有权放弃承租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未能通过本合同第4.2(5)条规定的双方联合验收,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双方第二次联11 合验收。 如甲方在规

16、定的整改期限之前未能完成上述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能通过双方第二次联合验收,则 1. 乙方有权放弃承租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并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 2. 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并要求甲方按乙方要求对 未整改的部分进行弥补。乙方因此有权将截至整改完毕的时间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同时,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者 3. 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签署移交证书,并自行或雇用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弥补,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自租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并有权将截至整改完毕的

17、时间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同时,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4.4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后的相关事宜 (1) 乙方应有权在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后自费安装其所需的一切设备和设施。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之外,乙方应有权为满足购物中心经营的目的自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改造。 乙方应将上述改造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甲方,甲方收到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后十 (10)日内应当书面回复乙方。通常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上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12 (2) 甲方应负责为上述改造办理一切相关的报建和报批手续,并可合理监督上述改造。 (a) 由甲方以设备和设施工程合

18、同价为基础按折旧年限作价收购; (b) 乙方拆除上述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 开业的前提条件 5.1 与建筑物/租赁物业有关的证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所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2 与购物中心经营有关的证件 在购物中心开业日前,乙方应从有关*部门取得购物中心合法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证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3 证件不足的相应弥补 如甲方不能在购物中心开业日前提供上述第5.1条(1)、(2)款中规定的证件,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述证件的替代性文件保证购物中心的顺利经营,并且,对于因缺少上述任何证件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上

19、述第5.1条中规定的房地产证件最迟应在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个月内取得。 第六条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6.1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位臵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位臵由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臵图(本合同附件1)规定。 6.2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安装 13 (1)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将按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臵图(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尺寸和位臵,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墙、建筑物/租赁物业立面、屋顶和室外区域设臵其标志和广告,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2) 在建筑物建设期间,乙方有权在场地中建筑物周围安装其公司标志和广告(但不得影响甲方的建设工作),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支付

20、费用。 (3) 乙方因购物中心促销而悬挂临时性的外墙宣传物时应通知甲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乙方不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4) 乙方在非乙方独用区域设臵其公司标志或广告宣传物,应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 (5) 甲方及建筑物中其它商户的招牌不得影响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设臵。如甲方在 建筑物/租赁物业墙、建筑物/租赁物业立面、屋顶或购物中心出入口处展示甲方或建筑物中其它商户的招牌、标志或广告宣传物,应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6.3 *审批和相关费用 在安装乙方公司标志和广告前,乙方应办理*规定的发布其公司标志和广告所需的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应协助办理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的相关规划申请及工

21、程报建手续。 第七条 声明和保证 7.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其享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已为14 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和公司批准; (1) 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强制执行;和 (2) 其不知道对其本身或对本合同项下其资产,有任何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威胁要进行的、并对每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7.2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其是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人,是且应继续是建

22、筑物/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唯一所有权人。该房屋所有权证系正式颁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 如建筑物/租赁物业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抵押给 银行,甲方应从 银行取得该银行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不会因该银行拥有或行使该抵押权而影响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条件承租和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的证明文件;如果,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拟将建筑物/租赁物业抵押,则甲方须在设定抵押之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同意的条件是: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抵押权人同意本合同内容并承诺不会因其拥有或行使该等抵押权而影响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条件继续承租和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 其正式获得授权并应在

23、租赁期限内继续获得授权,以将建筑物/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并应继续是房屋租赁许可证所载明的出租人。该房屋租赁许可证系正式颁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 15 其不得将该建筑物中其他部分或其周围甲方的其他物业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相类似的经营者。 其目前不存在妨碍或限制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其他适用法律或规定。 其将持有并应继续持有*部门正式颁发的有关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竣工验收证或其他类似文件。 保证提供不少于 个停车位给购物中心免费使用。 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或乙方因甲方的上述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而遭受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7.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乙

24、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1) 建筑物/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2) 购物中心的经营内容为*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 (3) 租赁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建筑物/租赁物业及设备和设施的合理使用。 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或甲方因乙方的上述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而遭受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甲方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 8.1 合同登记备案 (1) 甲方应为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租赁关系向相关*部门进行登16 记备案,取得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房屋租赁证,并保持该房屋租赁证在租赁期限内合法有效。备案有关费用,应按本合

25、同第3.4条的规定办理。 (2)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为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租赁关系的合法有效,办理有关*部门要求的所有审批手续。 8.2 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取得营业执照和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许可和相关证件。 8.3 独家使用权的保障 (1) 甲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享有独家使用权,并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和侵犯。 (2) 甲方应保证,甲方及其员工和代理人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会妨害或干扰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享有的独家使用权。 (3) 甲方应保证其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进一步施工工程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业务经营。 (4) 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其员工、

26、顾客和转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和正常情况下可不受妨碍地出入建筑物/租赁物业,以及享有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出入条件和便利。 8.4 房地产权证及相关税费 甲方应拥有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享有其完全的权利。甲方须保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并缴纳*规定的作为建筑物/租赁物业出租人应缴17 纳的所有税费。 8.5 施工 (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甲方所需完成的工程界面 (本合同附件2)、华润万家工程技术要求(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承担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全部建设施工,并自行承担风险、支出和费用。 (2) 甲方应取得与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施

27、工有关的全部所需的*审批和其他审批,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并保持上述各项审批合法有效。 (3) 因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项下建设施工工作时的过错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6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维修与修复 乙方的维护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应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作日常的维修。乙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维护义务仅适用于由于使用或正常环境因素所引致的破旧情况或其它日常必需进行的维护。乙方无义务对建筑物/租赁物业作其它维护或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租赁物业结构维修、维护、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修理,也无义务对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意外损坏做出修理。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

28、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及其内部的设施而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设施的维修 建筑物/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建筑物/租赁物业内原由甲方提供的消防设18 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煤气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但乙方改装或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其于本条下的义务,乙方有权进行维修,并有权从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除以上永修设施外,其它凡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甲方承诺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自乙方验收设备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负责除永修设备外的其他所有设备的维修,但甲方必须给予必要的协

29、助。 公共区域的维护 甲方应承担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的保安和保洁、承担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日常管理,并承担费用。 租赁期的保修 甲方保证,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由于工程设计、施工上的缺陷或由于甲方未能进行适当维修而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甲方将给予免费修理和更换。如为紧急报修(指影响购物中心营运安全的故障,如大面积漏雨等情况),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发出紧急报修通知后四(4)小时内得到维修;如为紧急报修以外的一般报修,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发出报修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得到维修。如果甲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维修或维护义务,乙方有权进行维修及维护,并有权从向甲方

30、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修理如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甲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应避免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干扰。 8.7公用事业的连接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满足购物中心经营所必需的公用事业,并符合建筑物/19 租赁物业附件3的要求。甲方应采取措施保证租赁期限内上述公用事业的供应持续不断。 (2) 租赁期限内,不得因甲方原因中断、终止购物中心任何公用事业的供应。 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上述公用事业畅通。如甲方严重违反本条的规定导致购物中心难以继续经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8 公共区域和周边环境 (1) (2) 甲

31、方同意乙方有权免费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公共区域和相应设施。 甲方保证建筑物/租赁物业周围道路和车辆出入道路的畅通,并保证乙方可以按照建筑物总平面图(本合同附件1)上标注的交通组织使用道路。 (3)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享有免费使用本协议附件一所示位于建筑物/租赁物业后的装卸货区的专用权。装卸货区的范围甲方应在地面上清楚地划出。乙方享有在装卸货区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装卸货物的专有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对该专有权利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4)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在广场范围内安排休闲座椅、组织免费购物班车、进行促销活动等,甲方应给予相应的协助。 (1) 建筑物/租赁

32、物业的处臵 甲方确认,不论以何种方式出售、转让、抵押建筑物/租赁物业,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其买受人、受让人、抵押权人、受益人或继承人均将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20 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 (2) 甲方确认,如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转让建筑物/租赁物业,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所有权,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权利。如乙方放弃上述优先购买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新的建筑物/租赁物业所有权人将承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甲方责任和义务并全面履

33、行。如有任何第三方对该专有权利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8.9 权益的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乙方的关联方。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 8.10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保险 (1) 甲方应为 建筑物/租赁物业和其投资的设施设备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租期内,甲方负责购买出租房屋的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如果甲方为保险受益人的,若发生12.2条第款的险情,保险公司理赔后,甲方应负责恢复租赁房产,并继续履行与乙方签署的租赁合同。自险情发生之日起至甲方恢复

34、租赁房产并交付乙方的期间,不视为租期的一部分,应在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作相应延期处理。 8.11 甲方的其他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失,致使该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或求偿,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第九条 乙方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 9.1 经营的合法证件 取得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经营购物中心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能进行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批文。 9.2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使用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2.8条规定的用途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 9.3 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建筑物/租赁物业的部

35、分转租给第三方并有义务为第三方开具转租证明及提供其它合法的证明文件。 9.4 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的保险 乙方应为建筑物/租赁物业内乙方所有的有关设施设备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的其他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失,致使该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赔偿,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0.1 如建筑物/租赁物业未能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移交日移交,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包括相关仓储费用、人员费用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 10.2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

36、期限支付租金,且经甲方书22 面催告后仍未支付,应自上述书面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的规定,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4 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情况 倘若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本合同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一方由于发生本合同第12.2条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达六(6)个月或更长时间; 一方发生破产、清算、向债权人和解偿还、解散或类似程序; 由于

37、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 如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满足购物中心经营要求,或建筑物/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发生重大变化后,属于甲方应修复的部分未能在三十(30)天内开始实质性修复工作; 如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并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后仍未进行实质性补救,或另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已无法补救时。 11.2 单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情况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4.1条的规定进行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超过23 一百八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赔偿。 (2

38、)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支付甲方租金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乙方有权根据上述第8.7条和第12.2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4) 从租赁期限的第三(3)年起,乙方应有权提前十二(1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12.3条的规定进行)。通知期满,本合同即告终止。 (5)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场地开设的分店开始经营一年后,如果连续亏损6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30天内,乙方可以撤离租赁场地,租金支付至实际撤离场地之日;甲方同意,双方不就此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11.3 合同终止后的效力 (1) 如本合同因本

39、条规定而终止,则终止方应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余额和其它费用余额。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保密 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资料严加保密。对于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资料仅应由甲方及24 甲方建筑承包商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提交。该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提交上述资料前应通知乙方。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乙方资料,如需向其雇员披露乙方资料,应仅限于该雇员工作所需接触的范围。 如甲方及甲方建筑承包商违反上述保密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甲

40、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 不可抗力及后果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火灾、爆炸、罢工或其它无法预料、无法防止、无法控制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延误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同时自动延长履行期限(延长的时间与中止履行时间相等),承担义务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

41、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后果。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或其中一部分遭到破坏或损坏或无法进入,导致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得以修复前购物中心无法正常经营,则在上述修复期间的租金应因实际使用面积的减少而进行相应减免。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或其中一部分遭到破坏或损坏或无法进入,导致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得以修复前购物中

42、心无法正常经营,但甲方对应由其负责修复的部分未能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实质性修复,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效果,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建筑物/租赁物业 整体遭到破坏,导致建筑物/租赁物业已无法满足购物中心的经营要求,乙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12.3 通知 按照本合同要求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形式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书面通知或文件的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专人递交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预付

43、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快递发送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26 视为有效送达;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 方: 地 址: 收 件 人: 电话和传真: 乙 方: 地 址: 收 件 人: 电话和传真: 一方可依据本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 12.4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2.5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在上述通

44、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签约地法院裁决。 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有效条款。 12.6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27 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通过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经有关机构备案(如需要)后立即生效。 12.7 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能影响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12.8 全部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双方以前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谅解、信函。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无法律效力。 12.9 放弃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

45、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不应构成对此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10 附件 下列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臵图 附件2 工程界面 附件3 工程技术要求 附件4 甲方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附件5 相关证件清单 12.11 合同生效 28 本合同除应在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年 月 日,房屋租赁合同即依约生效; 2、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甲方将该房屋租赁合同办妥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之日起即依约生效; 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以本款前述“1”、“2”两种方式中较早构成生效条件的情形为准。 12.12 本合同中文本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供登记备案使用。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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