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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释里关于录音如何可以当证据使用 公证录音: 司法解释里关于录音如何可以当证据使用 为了打官司寻找证据,很多人都会绞尽脑汁,也有很多人会选择录音证据。那么,录音证据是否有用?我们可以从相关司法解释里得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
2、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
3、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 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公证录音: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
4、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 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 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根据法院要求,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