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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 接受 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未经依
2、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 一、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
3、,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二、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 四、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
4、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部门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的; 证据材料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调查和处理 一、投诉案件成立后,应建立档案,一案一卷。司法所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二、鉴定机构要求被投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在调查未结束前暂停司法鉴定工作。 四、在接受调
5、查期间,有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应追究有关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调查投诉案件,应有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 六、调查取证,应制作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七、调查人员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人的权益,不得向被投诉人泄露处理意见。 八、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者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向被调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调查报告的有关内
6、容,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补充调整。 九、对调查中涉及司法鉴定专门性问题难以定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定。 十、司法所应于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十一、投诉案件的处理,需以司法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判决、或其他部门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以该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十二受诉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一个月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十三、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结后,鉴定所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上报司法鉴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