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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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金风险分类 第二条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 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2、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四条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五条 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其他风险。 第六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3、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流动性风险。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投资标的风险。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

4、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章 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

5、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九条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6、,并确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管理义务: 对于投资

7、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对于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三条 公司确保投资人在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购买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 若违反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施行。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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