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446号令15条重大隐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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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46号令15条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15条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意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天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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