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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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高明区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开具 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 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及存根,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其内容必须与病历一致。 2. 开具医师必须是对患者亲自进行诊治的我院相应专科的注册执业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 临床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

2、写,不得涂改。 4. 临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妇产科病人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开具证明。 5. 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务科联系,由医务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务科章。 6.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务科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7. 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临床医师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8. 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须凭就诊病历及发票,对诊断证明

3、审核、把关。加盖公章时,在病休时间内有效,原则上过期不予盖章。 9. 空白的诊断证明书在总务科库房领取;由各临床科主任负责科室内部的诊断证明书调配领取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不得缺项。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证明书使用完后再次领取时,须交回上次领取证明存根;总务科库房核对整理后的存根交病案室存档。 10.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200至500元的处罚;开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按执业医师法及院处罚条例处理,违反计生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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