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是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有步骤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 资金计划内容 第二条 驻地办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使驻地办的劳动条件,生活环境的改善逐步实现计划的制度化。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编制要适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危险源预测程度、劳动环境改善、事故预防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驻地办编制年度安全
2、生产费用使用项目、金额、防护物资数量等计划,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驻地办驻地工程师具体落实。 第五条 成立由驻地工程师组成的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合理性、实用性进行审核,批准后的费用计划,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管 第六条 驻地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专业工程师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驻地办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司安全、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驻地办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
3、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项目于次年元月10日前,由驻地办提供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和计提标准 第九条 驻地办以营业额为计提依据。提取资金的限额要满足本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保证工程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支出的需要,计划提取限额不得低于该业务板块营业额的1% 。若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高于上述比例时,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驻地办办公室、试验室及宿舍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 2.防风、防腐、防火
4、、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3.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及器材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 5.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6.各种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1.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6.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9.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5.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6.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 2.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3.其他 在上述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上级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驻地办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
6、、医疗保险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负责人 第十一条 驻地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实行驻地工程师负责制,从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实际出发,全程检查、贯彻、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将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由财务统一管理、专户核算,费用使用由驻地工程师审批,驻地工程师根据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按计划予以落实,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支付,不能擅自更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时,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出。 第十四条 驻地办财务部门应制定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责任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九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费用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驻地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