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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申请步骤申请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区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 经营场地资料; 银行账号证明;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
2、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户证明; 经营场地证明; 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年度财务报表; 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局、
3、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3.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
4、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4.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5.注意事项 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
5、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各税局操作流程可能有所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