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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法规课程论文论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 摘: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
2、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 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
3、遏制. 下面我简要列举一下其中的漏洞和违法违纪现象. 某省交通厅一位监理专家说,在实际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了本省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无效。 有的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有的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 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
4、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 还有非常多的违法违纪现象,我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行为主要可以分为这几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泄露标底、贿赂投标、相互串标.这些行为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甚至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比如一些地方出现的豆腐渣工程及由此造成的灾难性事故. 这些暗箱操作我感觉从某种意义上纵容了腐败,使社会内部矛盾激化了.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 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一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
5、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部门垄断,甚至发生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问题,部分地方的招标投标文件与招投标法相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主体,并调整着不同的事项,共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而实际情况是各方
6、缺乏协调配合,致使执行不到位。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弱。主要体现是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认定,致使对于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困难。 其次,招投标执法主体不明确.招投标法虽然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但对于谁去执法则没有明确,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无法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 *职能改革滞后. *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
7、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因*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 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
8、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四,信用体系不完善. 建设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
9、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
10、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同时,要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
11、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四)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招标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