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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分工及措施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分工及措施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的细则。 一、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玉昌 副组长:王月红 孔祥梅 成 员: 孔祥燕 徐欢 高蓉 吕忠萍 辛忠辉 徐龙 张鑫 各班班主任 二、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幼儿园内的安全工作由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园长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如下: 1、幼儿在班级里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与保育员共同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幼儿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目老师
2、负责,科目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保育员共同负责,并共同为第一责任人。 4、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保健老师负责,保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5、安全工作检查有保健老师负责,财产、消防、食品、锅炉、餐梯的安全工作由后勤总务全面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6、园内各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三十分钟之内向园长室或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7、在岗位上,各人员职责范围内,以谁分管谁负责为原则划定责任范围。 8、老师责任的划定: A、教师一人当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B、在两位教师同时上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教师每人承担50的责任; C、按规定两教师应同时进班,而一人擅自
3、离岗者承担80的责任; D、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师负责; E、幼儿午睡时,各班教师各负其责,应将本班幼儿安全的交给值班教师,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班教师负责; 9、伙管员、采购员、炊事员,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五四”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造成了幼儿及教职工食物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10、医务人员对流行病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监督、指导不到位,给幼儿服错药,该消毒的用具没按时消毒等,造成传染病蔓延,引起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11、各班教师不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口杯、毛巾、水果等消毒制,造成幼儿被冒领、丢失、中毒等事件的,追究直接责任。 12、基建、维修、
4、园翻建、维修园舍等不严格按有关质量标准监督施工,造成所建房屋是危房或被维修的墙面瓷砖脱落等,砸伤教师、幼儿等的,支出与实际工作量明显不附的,追究具体工作者直接责任。 12、平时检查大型玩具、炊事机械、电器设备等不到位,检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具体工作者直接责任。 14、较大的外出集体活动,组织者没有组织好,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领导责任。 安全事故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追究问题提出如下的实施意见。 责任分解 园长:建立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分管副园长:主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各线老师:负责各线的安全工作; 教务主任:负责教学活动安全
5、; 德育主任:是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人,应利用各种机会适时进行安全教育; 总务主任:负责幼儿园建筑物、用电设施、幼儿园财产、食物食品安全; 班主任:负责班级幼儿的学习活动安全, 任课教师:负责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安全; 值周教师和值日教师:是值班期间的安全防范责任人。 保育教师:是寄宿生分管时间段的安全防范具体责任人。 厨工:是幼儿就餐饮食卫生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门卫、保安工作人员:负责幼儿园白天园门口进出安全、夜间的安全和幼儿接送高峰期的秩序维持。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儿安全事故的,幼儿园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幼儿园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
6、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幼儿园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幼儿园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四)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园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六)幼儿园组织幼儿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七)幼儿园知道幼儿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幼儿园发现幼儿突发疾病或者受伤
7、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一)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职责期间,发现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幼儿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幼儿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幼儿园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幼儿园发现幼儿应到园而未到园、擅自离园或者获知幼儿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十四)
8、师生在园就餐,若有3人以上9人以下同时出现肚痛、腹泻呕吐现象的为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事故,10人以上的为严重责任事故; (十五)图书资料、电脑及软件资料、食堂财产、体育器材及其他幼儿园财产失窃或无故遗失的,均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故; (十六)其他应当依法由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幼儿园不须承担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儿安全事故,幼儿园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幼儿园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 (一)幼儿自行上学、放学、离园、返园途中发生的; (二)幼儿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幼儿违反幼儿园规定自行
9、滞留幼儿园或者自行到园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幼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幼儿园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五)幼儿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幼儿园不知道,幼儿、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幼儿园的; (六)幼儿园发现幼儿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七)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八)幼儿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九)幼儿园和幼儿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 (
10、十)幼儿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 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疏漏、督查不力导致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幼儿园视其情节轻重对管理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考核扣分、赔偿经济损失或建议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分。 责任考核扣分,由幼儿园根据责任事故的情节轻重确定,一般性责任事故,每个责任人酌情扣分;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事故采用连珠方式,相关的人员都将受到责任扣分。 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株连方式 一般责任事故:直接
11、责任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园长 严重责任事故: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园长园长 财产安全的责任事故的连珠方式: 一般责任事故: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园长 严重责任事故: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园长园长 (财产损失千元以上) 五、责任考核: 考核方法:设定基数分,并采用倒扣形式。学期考核初评,学年考核总评,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 考核分比例设置:园长、分管安全副园长1:2.5;教学线班主任、分管后勤的副园长、幼儿管理处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德育主任1:2;生活管理教师、体育教师1:1.5;其他教职工1:1。 对每次责任事故都由园务会讨论后作出相应的裁决。 对责任事故隐瞒补报的事故责任人,将采取从重处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