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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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部细则规定了同一个特例,即“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不遵循只缴一种税的规则,应当依法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产”和“货物”这两个关键词。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销售自产货物而是销售外购货物,或者是销售自产的不动产,就应当遵循一般规定缴纳一种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比如提供装饰业劳务时,由装饰公司自购材料制作的LED电子显示屏,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包含LED电子显示屏销售额的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提供装饰业劳务时,LED电子显示屏是由装饰公司外购的,则应合并计算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由装饰公司自购材料制作的LED电子显示屏是安装在墙体内,无法拆卸移动或者拆卸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这时,LED电子显示屏就变成了不动产,不属于货物的范畴,也应当合并计算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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