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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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

2、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 检 验 第七条 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 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 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 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

3、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 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 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 牌 证 第十六条 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 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

4、,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 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转籍 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

5、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 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分 类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6、第二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 无赤绿色盲;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心肺、血压正常;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

7、。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 准驾 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 考 试 第三十条 考试科目及顺序 理论科目: 1. 机械常

8、识、操作规程; 2. 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技术科目: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地驾驶; 4. 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 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

9、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 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免考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 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 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

10、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 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 年度审验内容 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

11、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 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

12、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 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不

13、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挪用、转借牌证的;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使用失效牌证的; 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 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 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一般事故:重伤

14、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 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

15、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农机事故报告 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 事故统计 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 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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