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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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 为了预防学校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法, 根据市教育局、卫生局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追究制度。 1、明确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凡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营业

2、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学校发生特大事物中毒事故的,对学校第一、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凡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消食堂负责人职务,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4、学院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5、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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