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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校后勤维修管理办法后 勤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维修效率,更好的为全院师生服务,特制定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应达到报修方便,维修及时;便于监督,利于评价;明确责任,节约资源的目的。 第二章 教师、学生公寓内的维修 第三条 教师、学生公寓设施、设备、财产物品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的,相应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及时电话报修。 第四条 水、电、木维修都由专门人员负责,其手机号码公布在各公寓一楼的墙上,申报人直接拨打其手机号码报修。 第五条 报修时,申报人应说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好上门维修的时间;维修时,申报人须在场;维修后,申报人
2、应签字确认;学生公寓申报人维修时不能在场,维修后不能及时签字确认的,可请宿舍管理委员会值班人员代为履行。 第六条 责任划分 1.属于物品自身存在的瑕疵、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院承当。 2.因人为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成损坏,财产使用人能指出责任人的,其维修、赔偿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否则由财产使用人承担,学生寝室公共财产损坏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所在寝室所有学生共同承担,先按财产和维修定价到财务处交清维修款及罚款后,再由基建后勤处维修。急需维修的基建后勤处可先行维修,相关人需在一周内将维修款及罚款交财务处,管理人 1 负有追缴义务,逾期没有上交的,基建后勤处、财务
3、处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由相应管理人负责赔偿。 3.对于为逃避责任而隐瞒不报的,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管理人的责任。 第三章 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的维修 第七条 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设备、设施、财产物品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的,相应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及时电话报修。 第八条 水、电、木维修都由专门人员负责,其手机号码公布在各楼栋一楼的墙上,申报人直接拨打其手机号码报修。 第九条 水电设施的更新改造、较大的设置变更及房屋结构改造、增添设施、较大规模的维修,由相关责任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基建后勤处实施。 第十条 报修时,申报人应说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好上门
4、维修的时间;维修时,申报人须在场;维修后,申报人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 同第二章第六条 第四章 公共区域的维修 第十二条 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维修实行巡查检修制度,由行政督导室和保卫处每天安排巡检,发现需维修的情况和不安全因素,立即通知基建后勤处。区域的划分由行政督导室和保卫处自行协商。 第十三条 报修时,督导、保卫部门报修人应说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维修后,报修人应现场验看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每次巡检应有详细书面日志,日志经行政督导室和保卫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于每月最后一日汇总交基建后勤处统一存 2 档。 第十五条 责任划分 因人为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
5、成损坏的,行政督导室和保卫处应负责查明责任人并落实维修、赔偿费用的承担;不能查明责任人或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基建后勤处在接到行政督导室和保卫处通知后,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组织维修。 第五章 基建后勤处维修职责 第十六条 基建后勤处在接到维修申报后,由维修队核实维修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具体维修措施。 第十七条 维修队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一般维修在当日内完成,紧急维修随叫随到。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外请专业人员或需外购材料的维修任务,维修队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尽快进行对外联系和采购。 第十九条 大项维修应在期末以前,作出全面计划
6、并列入预算,维修队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维修。 第二十条 基建后勤处应按月整理好维修单据并完成记录和统计,作为绩效考核和分析学校财产使用和维修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基建劳动纪律,服从维修队长的工作安排,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应做到: 1.得知报修信息后,应立即与申报人约好上门维修时间,必须在报修当天作出响应。 2.一般项目若在4小时内不能修好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非特殊情况超过2天未维修的,应追究维修人员的责任。 3.维修后,应按维修单设定的栏目,认真填写维修项目、更换器 3 件名称、型号、所用材料、维修起止时间、工料费用数额、完成情况等
7、,并请申报人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如申报人不能及时到场签字,应主动联系相关管理人到场代签。 4.维修不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立即返修;如有客观困难的,应耐心向申报人进行解释,争取谅解。 5.每日需写详细书面工作日志,日志按月交基建后勤处处长审阅后存档。 6.水、电工持证上岗,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其它工种应按规范操作,严禁工作时间内喝酒,注意生产。 7.严格遵守领料制度,注意节约,公私分清,不做它用。 8.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和蔼,严禁与他人及部门内人员发生争吵,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端正服务态度,提高为师生员工服务思想。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共同学习专业技术,提高维修业务水
8、平。 9.对各自维修范围,每周不少于二次巡回检查,做到早发现、早修理。 第六章 维修物资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材料入出库 1.仓库保管员在物资材料采购回后,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由使用部门直接领用的,应在现场办理入出库登记手续。 2.凡以旧换新的维修物资和材料,更换的废旧物资、材料、工具应妥善保管,仓库保管员需按学期进行清点登记造表。 3.仓库中需按实际用量零星领用的物资材料应按实际需要量发 4 放并按领取数量据实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4.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物资财产管理,严格按采购计划分配物资材料,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一月一次盘存,一月一次报表报基建后勤处存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即入
9、库与出库加库存物资数量相符,以旧换新的物资出库数量和更换后留存的废旧物资数量相符。报表必须详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物资材料领用 1.节假日期间,由维修队直接收货的物资材料,维修队领用人和维修队负责人必须当场办理收货和领用手续并核对销售单位出货单的数量和金额,在销售单位出货单签字。 2.从仓库零星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需按实际需要量领用并办理领用手续,常规维修材料领用数量每次不超过一件发放,单个材料价值超过20元以上的物品,每次领用不得超过10个,再一次领用时须以旧换新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划分 出现物资材料丢失或帐实不符、帐帐不符等差错的,由仓库保管员负责赔偿并扣减其绩效;维修队领用人虚列计划
10、,冒领或多领物资材料,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扣减维修队负责人绩效。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发现房屋、水电设施、家具、门窗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时,都有义务主动、及时向基建后勤处反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给予表彰、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1.对执行制度好,长期以来单位财产从未损坏的部门、单位。 2.对爱护设施设备,勤俭节约,发现水电设施、管线损坏, 及时报告或举报的。 5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必须进行额外的处罚: 1.破坏灯开关、打坏正常使用的灯泡、灯棍、灯罩、保险丝或保险盒者,责任人对破坏物品按原价进行双倍赔偿。 2.破坏电闸刀、电气箱开关、,由责任人进行三倍赔偿。 3
11、.随意拉闸,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的损失双倍赔偿。 4.损坏门窗、护窗、楼梯、栏杆、天花板、桌椅、床铺,打碎玻璃,由责任人进行三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对不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 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对维修人员在维修单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维修工作人员的资格; 3.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管理服务投诉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班级、各师生员工,对具体维修人员工作不满意的,可向管理人员、后勤负责人投诉,对基建后勤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基建后勤处负责人或主管院长投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