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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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说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审判监督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1 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3、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审判监督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审判监督也不同于上诉审。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审判监督,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督。在我国

4、,审判监督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审判监督的设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通过审判监督的下列功能而实现: 1.纠错功能 2 审判监督的首要功能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在通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裁判错误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纠纷发生的事实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前,法官不可能亲历该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与纠纷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可能没有

5、全面保存与收集,即使全面保存与收集了也不可能使案件回复至纠纷发生时的初始状态而重现于法庭,加之为了求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当事人总是有意无意地扭曲事实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影响甚至干扰法官的思维与判断,因此,从客观上来看,法官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另一方面,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适用总是受其认识能力和法律修养水平的限制,甚至可能受到其偏私或者以权谋私心理的影响,因此,从主观上来看,法官也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 一般来说,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审理以及审理的次数越多,案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少。因为,在由不同的法官进行的反复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将会逐渐被发现、被过滤、

6、被纠正,最终,裁判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他法官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不但增加了审理次数,而且更换了审理法官,这样显然有可能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更换审理法官和增加审理次数,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 3 2.救济功能 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正确裁判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然而裁判错误又是不可以避免的。为了解决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因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除了能够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外,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声明不

7、服和进一步陈述理由的机会。利用这个机会,当事人不但可以声明自己对生效裁判的不满,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而且可以依法补充自己在前面的诉讼程序中尚未提出的主张及证明材料,从而确保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非常途径之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对裁判已生效的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不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进一步救济,也是对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审判监督的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审判监督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

8、官形成震慑与压力:如不秉公办案,即使作出裁判也会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促使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官认真对待和正确行使权力,控制与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预防与降低偏差,克服偏私与滥用权力,避免或者减少裁判4 的随意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事实上形成了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与监督。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审判监督的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非常救济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审判监督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在审级

9、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审判监督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审判监督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

10、启动审判监督,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审判监督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5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审判监督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督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

11、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审判监督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监督;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监督。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6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

12、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如果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必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因此,申请再审是引起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理

13、论上看,申请再审与申诉存在重大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其一,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条件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管辖权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7 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其三,效力不同。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14、;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同时,申请再审不同于起诉或者上诉,具体表现在:其一,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的一种非常的诉讼行为;起诉和上诉分别为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正常诉讼行为。其二,原因不同。申请再审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审理并裁判案件;起诉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上诉则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其三

15、,效力不同。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程序,但它不是引起再审程序的惟一原因;起诉和上诉分别是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惟一原因,且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和上诉通常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其四,后果不同。申请再审引起的是再审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既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起诉和上诉只可能分别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8 件: 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作为一种事后纠错程序,再审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只能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

16、件申请再审。对于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且依法可以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引起第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进一步救济;对于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调解的程序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签收前反悔的,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使调解书不能生效,而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总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尚未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权利的救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中,对于法院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才能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正判

17、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的程序,因此,只有认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才有必要申请再审。判决、裁定或者没有错误的,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再审,即使申请,也不会引起再审程序。 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9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就是在原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收集、提供,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所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18、,就是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将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原来的判决、裁定,这是对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的要求。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10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

19、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只要提出证据证明调解结案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再审;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自愿是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不但违反了法院调解最

20、基本的要求,而且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11 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不但要自愿,还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

21、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如原审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法院

22、的职责,防止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人身权益关系就消灭,双方均可以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另行结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他们可以重新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与他人另行结婚的,一旦进行

23、再审并对案件予以改判,就会危及后一合法的婚姻,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要么没有必要进行再审,要么不可能进行再审。因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情13 况,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4、,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再审;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于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结的案件,由于债务人随着破产清算完毕而丧失主体资格,即使裁判有错误,其主体资格也难以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仍然维持原裁判的,表明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对于此种案件,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使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当事人之间

25、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安定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7条规定,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形式,民事诉讼法原来对此未作规定。新修订后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14 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再

26、审,首先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能以口头的形式提出。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名称及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号,请求的事项,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时间等。请再审并有新的证据的,也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人民法院。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

27、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开始再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15 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

28、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决定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再审权的职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称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再审权。以这一权力为依据,人民法院有权对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 16 效

29、裁判依职权发动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

30、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 17 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分为本法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

31、审或者指令再审三种方式。 本法院决定再审 本法院决定再审,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未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该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该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再审。本法院决定再审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 18 下特点: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只能

32、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

33、门人民法院的最高再审机关,它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所谓原审人 19 民法院,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再审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但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对案件进

35、行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 20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裁定。总之,再审决定、提审裁定、指令再审裁定的作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标志。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对于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再审的同时,必须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具体来说,本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由本院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

36、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可见,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必经程序,而且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由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 进行再审 对于本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本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依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本法院为第二审法院的,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对于提审的案件,提审法院应当裁定提审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1 并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提审应当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即无论原裁判是否经过

37、二审,提审作出的裁判一律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当报送发出再审指令的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因指令与被指令人民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且指令该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且指令该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或者无论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指令作出生效

38、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对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22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

39、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

40、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 23 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4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同当事人申请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24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42、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

43、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25 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44、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

45、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26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

46、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27 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

47、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院审判监督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再审院审判监督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再审令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再审席审判监督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再审席审判监督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再审席审判监督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再审席审判监督法庭支持抗再审对审判监督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再审件审判监督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再审向审判监督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

48、法院就抗再审出审判监督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再审对审判监督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再审诉审判监督判决登记表。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再审行审判再审旦审判监督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再审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28 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再审行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再审法审判监督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还是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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