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盗窃数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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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盗窃数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 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郑州铁路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 省 公 安 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2、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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