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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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案件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继承案件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 正如英美大片或香港大片所描写的那样,现今中国社会,遗嘱继承作为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被人们首可,继而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能够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判断其有效与否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有明确表述

2、。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为严格,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才能形成。 2、自书遗嘱 它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2)应当由遗嘱人签名。(3)应当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3)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

3、成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遗嘱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不常见,特别是在农村更为少见。 5、口头遗嘱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它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危急情况下,除口头遗嘱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2)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四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认定遗嘱效力的标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之前还是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有认知能力,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依法将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法规定,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

5、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4、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无效。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5、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确定和可能实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必须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确清晰的处置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6、打印的遗嘱是否能作为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实案例中,立遗嘱人花了几天时间拟了一份遗嘱,并用电脑文档编辑好后打印出来,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发生争执,诉方及其律师的抗辩理由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并有自己的亲笔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该遗嘱真的没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7、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可见,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上述遗嘱显然与自书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打印遗嘱确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认定该打印遗嘱具有效力。但在诉讼个案中,在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是立遗嘱人本人打印,或者打印好后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是很难认定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的。因此,立遗嘱人打印的自书遗嘱从形式要件而言,我个人认为属于自书遗嘱的一种形式,但不能认定为代书遗嘱。若,该遗嘱上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则该份打印遗嘱应认定为代书

8、遗嘱的形式,从自书遗嘱的角度判断,应为有效。 立遗嘱的方式比较多,为避免诉讼,减少不应有的诉累,本律师认为,制作自书遗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亲自书写。遗嘱中应直接反映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述及用词应严谨,不要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同时要特别注意,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比如,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那一部分。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2、要有本人签名。如果仅盖章或仅摁手印,则这样的自书遗嘱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在诉讼个案中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要注明年、月、日。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多份遗嘱的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

9、面遗嘱为准。 4、如对自书遗嘱进行涂改、增删的话,需要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法律的人性 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等。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在书写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紧急状态下,通过电子邮件自书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值得商榷。在本人代理的个案中,有一中国籍男子,在德国探险时被困,营救无效而亡,生命垂危之际,将自己的遗嘱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墨西哥的妻子和女儿,同时发给中国的父母,并对自己在北京的香山别墅进行了处分。在其死亡后,其父母被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

10、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既不是亲自书写,也没有亲自签字、按手印。本人代理该案件后,提出如下观点:第一、该遗嘱系自书遗嘱的一种有效形式,立遗嘱人在“书写”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亲自以电脑打字 “书写”遗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表明自己的意愿,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反映了立遗嘱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最直接、最真实的意愿。第二、我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理解,是广义的法律理解,法院在审查形式要件的同时,更应该审查该遗嘱的实质要件,即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第三、该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其遗产的自行处理,不受强迫,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第四、立遗嘱人在孤立无望的情况下,在生命的最后关头,做出了自己此生的最后一个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得到在世的亲人的尊重,法律理解和社会的认可,如果仅仅以其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否定一个人在生命尽头作出的重大决定,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原则,更是对法律的曲解,对人性的亵渎。 最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神圣的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立遗嘱人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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