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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与校品管理的制度检验试剂与校准品管理制度 一、检验科所用试剂均执行投标采购的原则,实施统一采购,途径合法。试剂质量要合格,试剂经销商必须“三证”齐全:具备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试剂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购买试剂时要注意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为了保证试剂的质量,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二、试剂必须有国家或省级食药监械注册文号。没有注册文号的试验不得在临床开展。购进试剂要有登记,注意检查试剂盒外包装有否破损,内容物是否与标签相符。 三、试剂的存放按试剂盒要求在28 冰箱内或室温条件下贮存;冰箱要有温度记录,以免储存不当造成试剂失效。 四、发现试剂变质和质量问题,要迅速查找原因。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不得使用变质失效试剂。过期试剂一律销毁,并有文字记录,经手人签字。 五、对日常所用的抗凝剂和自配试剂,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操作,保证质量。 六、剧毒药品要由专人、专账、专柜保管,使用应登记签名。 七、试剂与校准品由专人管理,有明确岗位职责,试剂使用登记 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