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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表A-1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本表一式二份,请仔细阅读背面的申请须知。 申 请 须 知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至街办、房管站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本表及配套附表,配套附表由申请人自行送达相关单位填写并签字盖章; 二、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本表和下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非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本表和下列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街办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留存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
2、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婚姻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表A-3)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表A-3);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表A-4);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证明;有私
3、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表A-5);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表A-5)及租赁合同复印件。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4);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储蓄存款
4、和有价证劵证明;私人轿车购置证明; 三、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建立一户一档;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人民银行、证监机构、保监机构等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或有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有伪造签名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表A-2 承 诺 书 本人及参加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熟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保
5、证表格内容及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或有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有伪造签名;或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的,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次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获得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保证按规定退出现已承租的公房,如未按规定退出,同意被取消承租资格。 三、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等信息资料。2、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将信息
6、资料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 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1: 共同申请人2: 共同申请人3: 共同申请人4: 共同申请人5: 本表一式二份。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表A-3 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人员类别 收入情况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 工薪收入 元/月 退休工资 元/月 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是月缴纳基数 元;否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是月缴纳基数 元;否 是 否 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单 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说明事
7、项:1.此证明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5.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表A-4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8、 从事职业 社会养老保险 缴纳情况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所在地居住时间 月收入 年 月至今 无业 是,月缴纳基数 元; 否 单 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事项:1.此证明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现居住地的社区出具。2、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工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3.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4.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表A-5 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
9、现居住地址 现住房性质 现住房建筑 面积 称谓 共同居住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居住所在地 居住时间 年 月至今 自有私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租私房其他 姓名 性别 共同居住人口 身份证号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事项: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房屋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此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其它类型住房的,由现居住地的社区出具。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3.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10、年 月 日 表B-1 调查初审表 申请人姓名 户籍所在地 称谓 共同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 中心城区城镇 中心城区农业 非中心城区 低保户公房拆迁户 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优先配租类型 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 人均 元 年收入 现住房性质 自有私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租私房其他 现住房建筑面积 类别 情况 住房在中心城区是否 情况 拥有他处私房 否是,坐落在: , 人均住房共同居住人口 建筑面积 是 社会养老保险金 否 银行储蓄存款 元 有价证券 元 人均储蓄存款 元 家庭年收入 元 汽车资
11、产 有,购置价 元; 无 1、本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属于优先配租家庭。拟于 年 月 日开始第一次公示; 初审 2、本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于 年 月 日结果 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第一次公示:无异议 异议不成立 异议成立,且于 年 月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办人: 社区公章: 街办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后附核算单 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印制 表B-1-1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收入等核算单 1、参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算的家庭成员包括 、 、 、 、 、 ,共计 人。经核算,该户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 2、参与家庭人均收入核算的家庭成员包括 、 、 、 、 、 ,共计 人。经核算,该户家庭年总收入为 元 元 ,人均年收入为 元。 3、参与家庭人均储蓄存款核算的家庭成员包括 、 、 、 、 、 ,共计 人,经核算,该户家庭的储蓄存款为 元 元 ,人均储蓄存款为 元。 4、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家庭成员包括 、 、 、 、 、 ,共计 人。缴纳时间为分别为: 。 5、私人轿车情况:车型: 车牌号: 购置日期: 购置价格 元;使用情况自用运营 核算人: 街办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