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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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各种健

2、康体检费用。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刀、刀。 、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

3、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

4、目。 五其它 、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病床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6、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用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 三专设隔离病房床位费。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上浮标准支付费用。 四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支付,其住床时间原则不超过七天,各统筹地区可按本地实际调整支付标准。非因病情需要住进者,其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及费用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伙食费、住院陪护陪伴费、生活用品及生活料理费。 、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用。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膳食费、特别营养费、卫生器具费、住院一次性配备的脸盆、口杯、碗盘等费用。 、文娱活动费用、娱疗费用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院内各项保险费用。 、一次性床单、被套、枕套、尿布等费用。 、院内各种保险费用。 、家庭式产房,其床位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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