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会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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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会审制度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会审: 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技术疑难问题,拟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问题以及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等需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对拟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对单位和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拟作出数额超过1万元的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拟作出影响较大、须报请当地人民*审批的停产停业处罚或涉及较大火灾事故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的立案、重大侦查活动、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等活动;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疑难火灾案件的调查认定;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论证、撤销,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控告等需要集体合议的案件或行政执法举措。 其他需要集体会审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集体会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及时高效原则。 第四条 消防行政执法集体会审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后,由分管行政领导批准召开会议。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提请会审前应当由审核承办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提请会审前应当由消防验收工作机构或小组对各单项验收进行评定。 第六条 集体会审由行政正职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或技术复核人主持,防

3、火部长、各业务科长、大队领导、专兼职法制员以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当参加。 消防设计审核和火灾调查的集体会审必要时可邀请地方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会审时,应当先由直接承办人员陈述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出示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多种以上方案,供会审会参考。 第八条 参会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和筛选,并形成书面意见,意见一经形成不得随意更改。 对意见不一致或者问题比较复杂的,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集体会审主持人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记录会议情况,并负责建立健全、妥善保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注意保密规定,任何参与集体会审的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合议的细节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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