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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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北某大学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文艺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传媒艺术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生,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2、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管理。 二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某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报到后,交近期半身正面脱帽一寸照片10张,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在开学3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填写等工作。成绩表和学籍表由学生所在系保管,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或离

3、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学籍表于学生毕业时交院档案室(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实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体检等事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子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第 1页 共 13页 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

4、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前用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以及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

5、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第八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取得学籍后,所学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各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三 学制与修业期 第九条 我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高职高专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以延长至五年(含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其他学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教

6、学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人修业年限。 四 课程、学分制及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第 2页 共 13页 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学院试行学分制管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三年制高职的总学分要求为140学分,五年制高职的学分要求为240250学分。 第十三条 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构成。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 必修

7、课是指保证高职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 限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的,以纵向深化、横向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能力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和发展学生特长、兴趣和潜能的课程。任选课面向全院学生开设,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选修实践环节(毕业综合实践)是根据学院设置的专业方向和学生就业单位要求,开设相应的供学生选择学习的实践性环节。 第十四条 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逐步允许部分学生自主

8、安排学习进程,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完成规定学分后,可选修第二专业、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是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一个学期内,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每1618学时计1个学分。不满16学时但达到8学时以上计o5学分,不足8学时不计学分。 2、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3、实践性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各课程的具体学

9、分详见各专业实施性学分制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功能、作用和学时,科学地确定每第 3页 共 13页 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学习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567 6264 6061 3.0的学生。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必须经申请、登记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

10、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1、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允许申请自学。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审核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参加考试。 2、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等各种途径的学习,经审核认为已经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免听范围与课程门数 1、政治理论类课程不能免听; 2、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从第二学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3、除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第 6页 共 13页 确定的不宜通过自学掌握的课程(或内容)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有残疾等特殊原因的学生

11、,经确认后,体育课可申请免修、免试。 4、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三十四条 免听管理 1、凡符合申请免听条件的学生,必须履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2、凡申请免听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提出本学期的学习安排计划,经班主任和系主任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其他情况审核同意,可填写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班主任、任课教师、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需将申请表送任课教师、学生所在系以及教务处备案。 3、办理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办理(个别因实习不在校的学生,可推迟到回校后一周内),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4、被批准免听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时间,刻苦学习

1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他们应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对教育不改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所在系,由系上报教务处备案,取消其免听资格。 5、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限期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否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免修条件与管理 外校转入的学生或在某高校已经取得相关课程的成绩,经学校认定,可申请免修。 1、学生申请免修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并填写免修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免修该课程。 2、凡免修含有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的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确认本课程的成绩。 第三十六条

13、 补考和重修 1、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作弊者在解除处分前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重修,待解除处分后方能参加重修),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和所有重修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即必 须算平时成绩)。补考不及格者原则上可申请重修。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补考,只能重修。 第 7页 共 13页 3、任修课不及格不得补考,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4、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实行留级处理。凡不及格的学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以随原班就读。对于个别随原班就读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待新学年开始时编入下一年级,实行

14、学年重修,但须交纳一年的重修培养费(按同年级、同类别收费标准) 5、凡重修课程一律按规定交费。 第三十七条 一般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缓考可安排在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七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开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

15、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其课程必须重修。 2、各门课程作业有三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3、实训、艺术实践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八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同意接收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

16、学习者; 3、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 8页 共 13页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保留入学资格和正在休学的学生; 3、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4、在特定的专业学习或定单培养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和正在休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

17、、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拟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拟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和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和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如须延长学习年限,按延长修业期处理。 第四十六条 转学和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和转专业以前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转

18、入系审核认定,学分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九 休学与复学 第 9页 共 13页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特困学生经学院批准允许外出打工,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

19、般以一个学年为单位(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交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复学后可办理免听。 第五十条 凡休学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获得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因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修养期间医

20、疗费用按学校有关医疗制度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以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填写复学申请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修养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 退学 第 10页 共 13页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

21、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五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应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应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

22、备案。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由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每学年第一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第二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4、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

23、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 5、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6、因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十一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第 11页 共 13页 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和艺术实践、汇报演出)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系领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准予结业。同时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

24、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同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或发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系教务,经学生所在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由系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后,可在离校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不合格课程或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申请,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延长期的学习费用。 第六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获得肆业证书。申请肆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

25、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肆业申请表,填写后交系教务,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由系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肆业证书。肆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六十一条 对于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提前就业离校或辅修其他专业。 第六十二条 在校前两年学习成绩优良(主干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确有余力者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须向本专业所在系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及辅修专业所在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备案,放能有效。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规定缴费。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

26、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肆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第 12页 共 13页 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发给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十二 申 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若对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向西北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十三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 13页 共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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