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探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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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主讲:肖教授、律师,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探析,主办:教育培训学院,校园事故侵权及其现状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承担校园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校园事故侵权常识,1、校园事故侵权的现状,在我国,校园事故侵权问题历来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据统计,目前全中国各级各类学生约有2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青少年儿童。每年至少约有1 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10。其中10万儿童因此死亡,40万儿童因此残废。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占到学生死亡人数的86,成为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威胁。校园事故侵权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一)校园事故侵权及其现状,2、何谓校园事故侵权?,所谓校园事故侵

2、权,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既包括了意外“事故”侵权,也包括了人为“事件”侵权。!,(一)校园事故侵权及其现状,思考:,(1)校园事故侵权中的侵害对象是谁呢?,(一)校园事故侵权及其现状,只能是在校学生。,(2)校园事故侵权发生的地点是否一定在校内?,并不局限于校园。,案例:,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某市第二中学学生小张晚上在校内抽烟,被学校巡察组的老师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小张不服

3、,要求向校领导申诉,校方告知其已被开除,不许申诉。后小张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未果。,(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案例:,宁波某学院每年都会在毕业生离校前强行向学生收取“孝敬费”。学校这一届455名高职毕业生每人都被强行收取了30元钱,用于学校购买一块价值10万元的电子显示屏。学校回应称,学生交费是自愿捐献行为。1998年6月,某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某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年初,田某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某大学向田某颁发毕业证书。,(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所谓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是指在校园事故侵极中,侵权行

4、为所侵害的对象。简单地说,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就是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呢?学生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另一类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特定权利。,(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相应的立法,宪法第34条第40条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2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第42条,(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学生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学生享有的一般权利有:(1)表达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通信自由权;(4)通信秘密权;(5)生命权;(6)健康权;(7)人格尊严权;(8)隐私权;(9)人身自由;(10)姓名权;(11)名誉权;(12)

5、荣誉权;(13)肖像权;(14)著作权;(15)财产权;(16)受教育权;(17)休息权;(18)其他法定权利;学生享有的特殊权利有:(1)平等的入学权;(2)受教育机会的选择权;(3)受教育条件的请求权;(4)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5)获得奖学金权;(6)公正评价权;(7)获得证书权;(8)申诉权;(9)诉讼权。,(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思考:,是否上述学生享有的所有权利都是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呢?,(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上述四个案例分别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案例:,王某2005年满15岁,2004年10月转到某市三中154班借读。由于是借读生,并不受该班班主任老师程某的重视和尊重。刚

6、去该班不久,有一天不知是谁把一块泡泡糖掉在了教室,程老师不问青红皂白,就将王某打了一顿,其后又多次揪耳朵、殴打其头部,并频繁使用“吃屎”“蠢猪”等语言侮辱学生。最近一次上数学课时,程某故意刁难王某,让王某到黑板前做一道思考题。因王某未能作出练习题,程老师大怒,不仅指着王某的鼻子骂他“蠢猪”,而且在课堂上调唆学生:“谁也不准和蠢猪王某来往”,并命其滚回家,致使王某无颜面对同学,经常瞒着家人不去上学。王某认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但是又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他将这件事告诉了他在大学学法律的表哥,希望能从表哥那里得到帮助。,(三)承担校园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分为

7、两类。一类是侵权人,另一类是被侵权人。侵权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被侵权人则是指受到他人侵害,致使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减损的当事人。以“校园事故侵权”这个特定概念为出发点,侵权人可以是学校、老师、学生或者其他第三人,被侵权人一般只能是学生。到底拿什么来维护学生的权利呢?,(三)承担校园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校园事故侵权的法律依据有:首先,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是学生在遭到侵权时维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也是校园事故侵权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之一。,(三)承担校园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再次,第三类法

8、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法规并不直接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不涉及责任的具体承担,而是主要规定学校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校园侵权中的行政责任等。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是指导侵权案件审判实践的有效规范。,(三)承担校园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学校提供合格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二、校园事故侵权

9、中学校的义务,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某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组织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一切安排好之后,体育老师就自行离开了。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自由活动。,(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发现老师不在旁边,他们就一起跑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都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

10、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 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它包含两层意思,既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包括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含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第3

11、款也作出规定:“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学生玩单杠摔下来受伤,似乎是学生个人行为。学校对学生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思考:,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上课时也没有老师在旁指导,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

12、造成损失的66 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 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法院判决:,枯树砸伤学生案,2007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5点左右,某中学的学生贾某在校园里正沿着道路由北往南走。突然刮起了一阵狂风,顿时沙尘漫天。突然有一阵咔嚓咔嚓的响声,校园路边一棵根部直径约1米的大槐树发出一声巨响,树上一根巨大的枯枝折断后掉了下来。正好砸在贾某的左肩上,贾某惨叫一声,倒在马路上。但因上身不能动,最终受伤学生贾某被赶来的120急救人员用担架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晚上10点左右,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电锯将校园内的其他枯树砍掉,把其他已经腐朽枯枝锯断。贾某被诊

13、断为左肩粉碎性骨折。贾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贾某父母遂将学校诉至法院。,(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含义:,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是学校,其主要内容是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其发生,使学生免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区别:,学校的保护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既有相似点,也有不同之处。保

14、护义务强调学校在危险发生时或者危险迫近时积极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而安全注意义务则更强调防患于未然,督促学校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在本案中,枯树被大风吹倒,砸到学生,看似是一个意外事件,其实不然。学校内的树均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内有学生活动,学校既是树的管理者,又是学生的教育者,就应该履行注意义务,防止树倒砸人。学校辩称“不能事先知道大树会倒掉,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这个理由是否能成立,需要进一步分析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迟到的通知案,小明(13岁)系某县住宿制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15、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班主任汪某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脸色很难看,于是就问他怎么回事?小明说有点不舒服,班主任就间他要不要去医院检查一下,小明说休息一会就好。于是班主任也没有在意。到了晚上,班主任汪某正在办公室里批改作业,忽然小明的舍友跑进来,说小明肚子疼得厉害。汪某就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班长到宿舍后,小明的症状有所减轻,于是便向班主任报告了情况,汪某以为小明可能吃坏了肚子,就没有带他到医院检查,也没有通知家长。,(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迟到的通知案,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

16、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这时,学校才想起给学生的家长打电话,通知家长把小明接走。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小明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小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辩称:学校不是教育医疗机构,没有诊断病情的义务,也没有告知的义务。学校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作出科学的了解。小明自己没有告诉家长,不看医生,不是小明请病假学校不准,学校也没有阻拦他去医院治疗,和学校无关。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责任。,(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含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是指学校负有

17、将学生在校的表现及情况通知和告知家长的义务。学校的通知告知义务的内容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应当向家长告知“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告知“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第三,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通知家长。,(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法律依据:,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将

18、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是否违背了告知义务是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继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关键。,(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铅笔戳伤眼睛案,吴某(13岁)和刘某(13岁)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在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吴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刘某身边时,刘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吴某的左眼。当时,吴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

19、回家后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午上课时,班主任发现吴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吴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通知家长。一直到晚上,吴某爸爸在家发现吴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铅笔戳伤眼睛案,经手术治疗后,吴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吴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6级伤残。吴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吴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刘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含义:

20、,在危险情况出现时,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充当着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避免学生受到伤害,即使在学生受到的伤害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也应采取及时救助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作出规定,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事故认定:,在本案中,在“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刘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吴某的左

21、眼矽,由此可知刘某用铅笔戳伤吴某的行为发生在课后,而且纯属意外。学校和老师虽然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但是由于此类突发的意外事件本身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学校在事情的处理上出现了过错。班主任在知道吴某眼睛被戳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通知家长”,这样的做法是很不负责任的。作为一名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戳伤眼睛可能会引起眼部感染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了解情况后,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到医疗机构检查和消毒,同时也应将受伤事件及时通知家长。但是学校没有履行及时救助的义务,并在客观上延误了学生的治疗时问,造成了加重的后果。

22、,(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刘某虽然不是故意戳伤吴某,但是他作为13岁的小学生,应当能认识到在教室随意挥动铅笔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会误伤到人。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走在旁边的吴某,伸懒腰的时候正巧戳到他的眼睛,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因此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考虑到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判决结果:,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学校由于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客观上耽误了学生治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吴某各项损失74 200元,其中刘某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23、是比较合适的。,(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不合格楼梯致人死亡案:,2005年11月8日,某市第六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11岁)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当即昏迷不醒。后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治疗,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80米。李某的父母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于是要求学校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后李某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第六小学赔偿全部损失。,(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含义:,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24、、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分析: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小学教学楼楼梯的护栏高度仅有08米,远远低于我国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室外楼梯水平栏杆至少11米的高度。虽然该建筑系早期建筑,当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尚未实施,但是校方至今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而学校并未很好地履行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

25、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2008年8月23日,某省某中专学校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该中专很多学生都在学校食堂就餐。8月2日晚21时至8月3日5时在学校餐厅就餐的130人中陆续有23名学员发热,体温3839,出现恶心、呕吐、痉挛性腹痛、腹泻等症状,发病者均就诊于该校校医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经过治疗,大部分病情好转,但仍有部分学生住院观察。,(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后经调查,该校学生食堂虽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卫生管理较差,厨房和餐厅垃圾未及时清理,餐具、物品摆放零乱,餐饮具用后未能及时清洗消毒,苍蝇密度较大。同时,

26、就餐者反映午餐豆腐干有异味,晚餐内掺有昨天的剩菜。经对食堂菜墩表面物和一次性餐盒进行致病菌检验,取得阳性结果,即菜中有大量病菌。最后查明“急性胃肠炎”骤发事件是一起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卫生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含义:,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是指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并具有应有效用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3)项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

27、相应的责任。,(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中专学校食堂卫生状况极差,完全忽视了学生的身体健康。食堂“虽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卫生管理较差,厨房和餐厅垃圾未及时清理,餐具、物品摆放零乱,餐饮具用后未能及时清洗消毒,苍蝇密度较大”,“午餐豆腐干有异味,晚餐内掺有昨天的剩菜”,违反了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校园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一)侵权行为,涂某在某学校幼儿园读大一班。2006年6月26日下午约4时

28、,在上最后一节课时,小朋友要用铅笔,詹某拿出自已带的小刀削铅笔,不小心把同学涂某的左眼划伤,顿时血流不止。随后,涂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左眼球全损伤,需要将眼球摘除,为了保住原告的左眼球,涂某的父母只好带他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前后花去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 27636元。由于就该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不能与学校和詹某的父母达成一致,涂某遂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个损害结果,两样侵权行为,校园事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人实施了一定的加害行为;(2)出现了一定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在以

29、上四个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要求侵权人对某校园事故侵权负责。,(一)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侵权损害就是消极的不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形。,含义:,(一)侵权行为,在本案中,造成涂某眼睛被划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加害行为有两个:一个是直接积极的作为,即詹某用小刀划伤涂某眼睛的加害行为;另一个则是间接消极的不作为,即幼儿园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幼儿园对涂某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有保护其人身不受到伤害的义

30、务”,但是幼儿园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幼儿园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作为方式的加害行为。,案例分析:,(二)损害结果,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平时就比较调皮,看到李某正在专心致志地学习,于是就想吓她一下。出于恶作剧的目的,张某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正在专心学习,突然感觉手臂凉凉的,发现有条蛇在自己身上,当场就吓得尖叫着向教室门口跑去,并被课桌绊倒。同学们见状连忙跑过去将她扶起。李某爬起来后,大哭着跑出了教室。,恶作剧侵权案:,(二)损害结果,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

31、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他们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 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恶作剧侵权案:,(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含义:,(二)损害结果,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

32、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受损、人身伤害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含义:,(二)损害结果,在本案中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案例分析: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害结果,那么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如果要承担责任,必须以学校未尽到相关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学生张某带蛇进学

33、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因此,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果关系,受老师批评后学生自杀案,2004年2月25日下午,佛山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魏某遗失200元钱。班主任对此事进行调查,把本班几名同学分别叫出去谈话,希望能了解一些情况。这些学生中也包括李某。在老师把李某单独叫出教室询问期间,另一同学在李某的课桌抽屉里找到了200元钱,并将钱交给老师。老师因此

34、认为李某偷了同学的钱,就在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月26日下午,李某回到家中,没吃晚饭就进了房间。父母后来进屋喊李某吃晚饭时,才发现李某自缢身亡。李某父母认为孩子自杀是由老师的不当询问和不实批评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引起的,故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果关系,含义:,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一种现象也必然会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因果关系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

35、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三)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因果关系?,如何判断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如下标准进行判断: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四)主观过错,学生翻墙摔伤案,12岁的男生小关是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学生。22008年4月29日课外活动期间,小关擅自离开集体,正当小关打算翻墙离开学校时,听到同学说“老师来了”,精神紧张的小关从墙上掉下受伤。事发后,

36、学校立即与家长联系,并派专车将其送往医院,确保其在第一时间接受救助。在治疗过程中,小关支付各种费用15万余元,小关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四)主观过错,含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也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重要的因素,是最终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决定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主观过错,分析: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

37、,小关虽然是在学校里受伤,但是其受伤原因并非来自学校。小关是因擅自离开集体,并翻越学校围墙,才导致右腿摔伤。具体分析学校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小关翻墙时,听到同学说“老师来了”,由于自身精神紧张才从墙上掉下受伤,学校对此既不希望和放任,也没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心理,因此,校方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这样,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过错就不存在了,因此,赔偿责任不应由学校负担,而应由小关自己来负责。,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学校过失担责任;无过错时责任承担;替代责任;补充责任。,(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2003年11月26日上午10时20

38、分,正在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五(4)班上数学课的该校教师周某见该班学生高某(12岁)与杨某发生争执,并互撕对方的作业本,遂对高、杨二人进行训斥,见高某态度强硬,拒不认错,周某遂将坐在倒数第二排的高某拉起推到教室最后一排站着,并朝其头部打了三四巴掌,朝其腿部踢了两三脚。放学后,周某见高某不能行走,遂与其家长一起将高某送到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后转到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25天的住院治疗,高某被诊断为:因外力击打引起脊髓震荡。,(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2003年12月27日高某病情好转后出院。其间,周某共为高某支付医疗费6 54215元。2005年3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法医对高

39、某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伤者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之后,高某的家长与校方因部分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等协商未果,遂于2005年10月27日将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及其该校教师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 43992元。,(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含义:,故意侵权,是一种具有过错心理状态的侵权行为和状态。侵权责任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故意主要包括两个判断标准:(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2)行为人希望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或者虽然不希望,却有意识地

40、放任有害后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满足这两个标准就构成故意。,(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分析:,本案中,针对周某在课堂上体罚学生高某,并致其损伤这一行为,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案的焦点。由于周某是学校的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主观故意就是学校的主观故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的规定,学校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应为故意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分析:,那么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这就要根据学校的过错来判定

41、。在本案中周某对高某的体罚行为,是高某损伤的惟一原因,即学校的故意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学校应承担因自己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师周某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对损害结果是过失),因此学校可以以此条款向周某追偿。,(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本案结果:,该案经铜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 00

42、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 500元。此案被告已自觉履行完毕。,(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2005年10月的一天,在邹平县某幼儿园上学的小小在老师的带领下,和其他孩子在园内活动玩耍。她与同班其他小朋友一起来到幼儿园操场玩滑梯,在攀登滑梯时,由于扶手很滑,没有抓牢,结果掉到了坚硬的水泥地上不幸摔伤。老师赶紧将其送到医院,经检查是左臂骨折。小小的母亲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赶紧骑车赶往医院。听完事故经过,小小的母亲对幼儿园老师非常生气怎么不看管好孩子呢?,(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幼儿园方面也感到委屈:“不是我们不尽看管责任,这只是一个意外,是她自已

43、不小心从滑梯上摔下来的,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孩子也太淘气了,结果出了事故。对此,家长也该负一定责任。”一听这些,小小母亲更生气了,就与学校起了争执。最终因与校方关于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小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含义:,过失是与故意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的后果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预见到了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二)学校过失担责

44、任,含义:,过失是与故意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的后果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预见到了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如何认定过失?,在校园事故侵权中,学校的过失要怎么来认定呢?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心理状态,因此认定学校过失存在与否的前提是明确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一般而言,学校的注意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安全注意义务、通知和告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提供

45、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以及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等。注意义务不同,可能导致的过失程度不同,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如何认定过失?,在校园事故侵权中,学校的过失要怎么来认定呢?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心理状态,因此认定学校过失存在与否的前提是明确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一般而言,学校的注意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安全注意义务、通知和告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以及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等。注意义务不同,可能导致的过失程度不同,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幼儿园作

46、为人托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人,负有管理保护小小人身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小小攀登滑梯摔伤,虽然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幼儿园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幼儿攀爬滑梯存在潜在危险是应当预见的),本身没有履行好管理保护的注意义务。因此,幼儿园照管疏忽致使幼儿摔伤,其主观状态是过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造成小小身体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小8 000余元,比较恰当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的父亲却发

47、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着说:“在排队出校门的时候,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已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和小天父亲赶紧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倒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力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

48、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因此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几方最后争到法庭上。,(三)过失推定原则,含义:,过错推定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上划归责任的一种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发生侵权损害结果后,受害人在诉讼中不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否则加害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

49、款实际上是通过设定学校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天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直接侵权人是小伟,毫无疑问,小伟应该承担责任。但小伟还是幼儿,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小伟的父母对小天的骨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天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直接侵权人是小伟,毫无疑问,小伟应该承担责任。但小伟还是幼儿,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小伟的父母对小天的骨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本案

50、的关键问题是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事故虽然发生在幼儿园放学期间,但尚未脱离幼儿园的职责范围,幼儿园对入托的幼儿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小天被他人推倒骨折,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职责,否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判决结果:,由于在本案中幼儿园并没有积极地去履行义务,因而无法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小天1万余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四)替代责任,案例:,于某是某城区小学的学生,也是班里的班长,平时学习成绩优秀,也很听老师话,很讨老师喜欢。2003年9月某日上午,该城区小学正在晨读。三年级二班也像往常一样在班主任的监督下,背诵昨天学的语文课文。班长于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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