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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开发 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上述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 第二条 甲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乙方设立保证金账户,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应当在该账户中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 的款项作为担保。 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
2、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收通知后 日内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前述时限内主动履行,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法人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八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催收通知10日内偿还借款人在乙方的全部贷款本息。甲方未及时履行的,乙方有权采取前款措施。 第四条 按揭贷款发放后,乙方应在3日内将全部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账号为 )。若乙方逾期为将发放的借款款项全额付至甲方帐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发放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加强同乙方的结算往来,对于乙方提供按
3、揭贷款所涉及项目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甲方可在乙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对该项目提供的房产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按揭额度有效使用期为 月,到期未用完的限额甲方可申请展期,由乙方决定是否同意该项展期。 第七条 甲方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以下第 种方式保证担保: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屋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乙方收妥为止。前述“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房屋他项权证”是指登记机构办理完毕已竣工验收合格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不包括预抵押的登记及相应他项权利证明等情形。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4、至借款人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八条 对甲方预售的房产需要办理预抵押及抵押登记的,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及借款人办理预购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在具备条件时积极协助乙方及借款人将预购房产抵押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产,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在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乙方,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乙方保管,以保证乙方的权益。 第九条 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形势变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实施,但不得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和约束,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每一笔按揭贷款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本协议的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