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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12日 报关业务技能 第三篇 商品归类 第二讲 讲义商品归类第二讲讲义 规则三:是对规则二的解释 规则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
2、规则三或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有三条归类的规定,按其优先权的次序可概括为: 首先具体列名; 其次基本特征; 最后从后归类。 关于“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如何比较的问题,一般来说: A、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为具体。 例如,束腰胸衣是一种女式内衣,有两个税号可归,一个是6208女式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束腰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名称”,故应归入6212.30 B、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
3、具体。例如“小汽车的簇绒地毯” 既可归入8708,也可归入57章,但最终归57章! 一定要注意,虽然有的产品在我们书本上有具体列名,但是却不归到具体列名中,主要是品目或者子目不满足,不能盲目运用,比如,新鲜的五花肉不归0210却归0203中 规则三 案例1.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 案例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用于飞机上 对于下列四种情况,当规则三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 A混合物 B不同材料的组合物 C. 不同部件的组合货物 C零售成套货品。 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
4、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 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货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包装适于直接零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 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中的零售成套货品。 注意:本款不包括: 通常为促销而将两种货品组合在一起时,不属于成套的零售货品。 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规则三案例(基本特征) 1.由一个夹牛肉的小圆
5、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和法式炸土豆片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一小袋乳酪粉及一小罐番茄酱组成。 3.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梳子、一把刷子及一条毛巾装在一个皮匣子内所组成的成套理发工具 4.由一把尺子、一个圆盘计算器、一个绘图圆规、一支铅笔及一个卷笔刀装载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绘图器具 规则三当规则三和规则三都不能使用时,则使用规则三从后归类 案例1.50%的小麦和50%的燕麦组成的混合物 案例2.50%的羊毛和50%的棉花织造的布料 案例3.50%的蚕丝和50%的涤纶织造的针织女式T恤衫 规则四 税则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
6、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归类提示:本条规则谨慎使用。 五、规则五:是一款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条文解
7、释 重点注意包装材料与包装物品一并归类的基本条件: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条文解释: 规则五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 A特殊形状专用。 2 B适合长期使用。 C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 D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E. 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特殊情况:如果容器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规则五 案例1.首饰盒及箱 电动剃须刀套 望远镜盒 乐器盒、箱、袋 枪套 上述货品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时,可按照规则五进行归类。 规则五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A.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8、B.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 C.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D.不属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 特殊情况: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类,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规则五 案例1.装液化石油的钢瓶 案例2.装有葡萄酒的玻璃酒瓶 案例3.用贵金属制成的装有小饰物的盒子 六、规则六:是对协调制度中子目的理解 规则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条文解释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一品目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或同一五位数级子目项下的六位数级子目 因为协调制度本身只有六位数,七、八位是本国子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