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168201 上传时间:2023-03-11 格式:PPTX 页数:34 大小:658.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ppt课件.pptx(3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总医院 曹义锋,侵权责任法简介及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侵权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立法理念是:有损害就有赔偿。侵权责任法是我们国家首次采用法律的形成专设一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医疗损害赔偿9条,关于医疗损害免责1条,医务人员权利保护1条。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3、人员的有过错。,结束了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二元化”局面,使鉴定过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大大提高。统一了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4、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3、因果关系损

5、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

6、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1、没取得知情同意权,但医生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解释,是否成立?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即对患者实施了创伤性医疗行为,则此类案件可视为一般人身伤害,无需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的鉴定,医务人员也不得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2、取得知情同意后,医生是否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干了”,而不用承担责任?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第56条:因抢

7、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1、法定性法律规定。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3、经批准。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

8、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9、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判断过错的标准为:“当时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做的诊疗行为。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判断过错标准,过于原则,在临床实践中难以把握,加大下级医院

10、及低年资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一、推定:法律术语。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2、专业技术鉴定。本条是关于医疗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

11、推定原则的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制度的3种情形中一条与规章制度有关,其余两条与病历有关,这就对依法行医和病历规范书写、复印与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法律规定因“医疗器械、药品缺陷和血液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扩大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器械、药品、输血的管理。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严格

12、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

13、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2、不如实提供病史。3、不配合检查。4、不遵守医嘱。5、不服从医院管理。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因患者个

14、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这是关于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缩小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什么情况下可以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1)治疗、手术不配合(2)不遵医嘱(用药、复诊、功能锻炼、戒酒等)关键点:患方“不配

15、合”是否有过错,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为前提。(病历要体现已告知,不要只记录结果!),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授权患者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对医务人员及时书写病历以及对主观病历的书写技巧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病历的重要性原因:发生纠纷的病历一般都要修改多处: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甚至检查报告等,很难做到严丝合缝。而一但任何一个地方被发现作假,整份病历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就会被直接推定有错。

16、负全责!而一份真实的病历去鉴定,医疗机构可能只是负部分责任!有问题的病历主要包括:篡改病历、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辅助检查无依据、阳性辅助检查结果无记录及分析、辅助检查有误诊及漏诊、对医疗行为的病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记录时间有误、病历内容不全、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三、分类: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

17、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七、影

18、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1、篡改病历。2、后补病历。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4、检查结果无依据。5、漏记。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7、记录时间有误。8、与实际情况不符。9、内容不全。10、无资质人员书写。11、内容相互矛盾。12、签名不规范。,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九、患者对病

19、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范。(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

20、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三、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2、特征:权力主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

21、历等有关资料。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干预等。,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公民的隐私权,加大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2、。,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三、适度检查的界定: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4、对患者侵害最小。5、便捷。四、防御性医疗:1、概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和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2、分类:(1)积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的检查和治疗。(2)消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措施。,本条是针对当

23、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而设立的,尽管条文中使用了“检查”字眼,但应做扩大解释,准确理解为“诊疗”。明确规定不必要检查属于侵权,势必会增加医疗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卫生部也应对一些专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合理检查已经是法律要求 医生不能承受之重!过度检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制度层面,是社会问题!,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但目前法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