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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公约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三、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
2、会保险,确保自我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 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提示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自觉遵守。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物业或他人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七、 自觉做好单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八、 因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拒不进行维修、养护时,由业主大会或
3、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九、 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凡属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 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一、 本小区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建筑的结构,例如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小区外墙原有色彩
4、,不得在小区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 2、 占用、损坏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 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小区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空调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4、 擅自将其名下物业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小区其他用户的事项; 5、 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 6、 进行任何足以引致小区投保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7、 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8、 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范围及公共设施; 9、 未经管理人批准在小区公共范围举行或举办任何宣传或商
5、业性的活动,如记者招待会,展销或展览会等; 10、 未经管理人批准,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负荷; 十二、 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三、 使用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地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四、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五、 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六、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 业主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 本公约对本小区区域内所有业主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变更时,本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