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考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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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2、: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

3、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出境: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入境

4、: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保留死刑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绑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非法拘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单一客体 2、犯罪的目的不同: 绑架:为了勒索财务或其他不法要求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取回自己应得的财务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是为了勒索财物的目

5、的; 非法拘禁:行为人以非法控制被害人行为自由为主要目的或全部目的。 在犯罪上,绑架罪通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是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 4、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关系不同: 绑架: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没有债务债权关系. 非法拘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注意:若被害人与犯罪人事实根本上无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为了勒索财物而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并实行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定绑架罪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都是捏造事实 区别: 1、客观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

6、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不进行告发。 4、诉讼程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是自诉案件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诈骗罪仅是侵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仅是公私财务 敲诈勒索罪不仅侵害公私财务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着重于“骗”,即采取了捏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 3、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出于“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受害

7、人是因为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伪证罪的发生条件 1、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会有伪证罪问题 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共四种人 3、只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 4、从行为上讲,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是指作虚假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5、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合同诈骗罪 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种具体表现形式 1、虚构合同主体 2、虚假担保 3、“钓鱼式合同” 4、收受对方

8、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务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住房包括:“办公、生活两用”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1、抢劫中杀人的定抢劫 2、先抢劫后灭口的,数罪并罚 3、先杀后抢的,定盗、杀,

9、数罪并罚 妨害作证罪 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客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主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

10、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若触犯本罪又为此触犯它罪的,择重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 引诱幼女卖淫罪: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1、,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传播性病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

12、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嫖宿幼女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注意:若引诱幼女卖淫与嫖宿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对两罪数罪

13、并罚。 案例分析 苏强绑架案: 苏强构成绑架罪且是累犯: 我认为苏强构成绑架罪且是累犯 分析如下: 1、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客观要件: 手段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目的行为:以绑架人为人质勒索财务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 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 苏强的行为符合上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苏强索要的债务是否是司法实践中的债务 苏强认为的债只是其主观意识上所认识的债务而非司法中所普遍认识的债务,既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此债务关系不应该成立,因为举报他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也

14、是合法权利,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中为了索要债务而进行对其人身自由的拘禁。所以,其应构成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3、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 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2、关于苏强索要的债务是否是司法实践中的债务 苏强对债务有认识上的错误,其主观上上认为自己运营的店倒闭是由于李艳的报复告发而导致的,他只是想挽回自己的损失,而非以勒索财务为主要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苏强是主观认识的错误产生了认识上债务关系,所以,其不应该构成绑架罪而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3关于累犯问题 ,苏强x月x日刑满释放,而苏强x月x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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