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有哪些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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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有哪些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在生活中尤为常见,很多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对合同一知半解常常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常见合同纠纷,供大家参考学习。房屋租赁常见合同纠纷1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之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1、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

2、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2、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

3、对解除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房屋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3、原房屋租

4、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

5、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房屋租赁常见合同纠纷2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提示】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

6、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

7、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

8、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

9、符合约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提示】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

10、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提示】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提示】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

11、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提示】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

12、些义务?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提示1】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

13、质确定使用方法。【提示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提示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4、,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示】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

15、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提示】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示】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6)、房

16、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提示1】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

17、)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提示2】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

18、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19、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提示】城镇房屋是指城市

20、、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提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

21、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

22、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提示】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23、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提示】“一房数

24、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25、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

26、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

27、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提示】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

28、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

29、事人另有约定限制;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提示】“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

3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提示】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31、;(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

32、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提示】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

33、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提示】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

34、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常见合同纠纷3上诉人(一审原告):_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分公司。住所地:_县娄山关镇。负责人: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_年X月X日出生,_省_县人。住_省_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省_县人民法院(_)桐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判项“即:关于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_年9月1日

35、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金”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_县人民法院(_)桐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从_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和交付上诉人第5-7层、第9层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并从_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担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即: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_年9月1日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

36、金的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为此,现提起上诉,其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5-7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拆除了5-7层租赁房屋内的床和灯饰,但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首先,被上诉人并未拆除房屋内的电视闭路、管网线路、通电、空调、供水等实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其次,该房屋长期被被上诉人用门卡、钥匙锁着,处于被上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诉人并不愿意向上诉人交付门卡、钥匙等必备的用具;第三、被上诉人至今仍在经营使用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上诉人是将位于_县娄山关镇某区宾馆,面积约2450平方米(其中:

37、第一层约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层约3210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某某酒店,该房屋只有全部整体交付,才能够实现房屋的商业用途,而且,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该房屋;第四、被上诉人移交部份租赁物,且一楼大厅、电梯等均属被上诉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诉人也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利用或者再进行出租;第五、被上诉人经营酒店,其所有的管网、水电、等等均是相互串连,上诉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难以进行实际使用,而且,被上诉人并未搬完内部相关实施,也未恢复房屋的租赁原状。此外,双方还就怎样进行移交,是局部移交?还是整体移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双方产生争议。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从_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

38、和交付上诉人第5-7层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并从_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担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9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的房屋,除了第1层,第5-8层以外,还有第9层房屋,且租赁期限为15年。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上诉人“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第一层,以及第5-9层房屋”的请求,但是,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关于第9层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

39、层,虽然是_县某某商会在具有经营和使用其中3间房屋,但该房屋并不是上诉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看管不力,擅自容许某某商会进入办公,且该商会的副会长就是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故,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诉人已经向某某商会发放了通知,主张了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其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诉人将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就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向上诉人归还房屋,可在这一期间(未交付前)却是某某商会在具体使用其中部分,故,对于某某商会占用期间的租金,应当由被上诉人向其主张,对交付房屋之

40、后,所产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费用,可以由上诉人向其主张。三、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上诉人是将房屋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酒店,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经营该酒店,且实际尚未向上诉人交付、归还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车库租金,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被上诉人也并未提出调减,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返还房屋及交付租金的违约金。原审法院在第二判项虽然支持了从_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该部份仅为_年9月1日-_年10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对于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经营酒店期间,所产生的应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判决支持。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驳回上诉人部份请求不当。为此,上诉人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此 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_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分公司(盖 章)_年一月十日房屋租赁有哪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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